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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期全国政府采购研修班开班

作者:王少玲 发布于:2013-05-03 09:2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原标题:以案说法话研修 紧贴实战提技能

  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第十八期)侧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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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第十八期)现场。

  4月19~24日,由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和政府采购信息网联合举办的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第十八期)在海南成功举办。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兼总编辑刘亚利在开班仪式上致辞并介绍报社发展情况,整个研修班由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常务副总编辑张松伟主持。本次研修班特别邀请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王周欢、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两位业内专家,详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解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就电子化、标准化等热点问题同与会人员交流,回答他们的问题。通过专业研修,剖析经典案例,分享实战经验,切实提高了学员的执业技能。

  来自河北、河南、江苏、黑龙江、安徽、江西等地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参加了本次研修班。

  专业研修 内容为王

  刘亚利说,《政府采购信息报》是服务政府采购业内人士的一份专业报纸,充分反映政府采购业界动态,传递业界声音,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报社义不容辞的职责和光荣使命。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政府采购事业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专业人才要靠专业研修来完成业务技能提升。政府采购是一个强调法制化、规范化,具有很强的业务性、专业性的行业,对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工作能力、道德品质要求极高,参加专业研修是从业人员武装头脑、强化技能、修炼内功的便捷、高效途径。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于2005年开办第一期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迄今为止已成功举办到第十八期,培训总人数超6000人次。作为《政府采购信息报》五大品牌活动之一的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之所以一经推出便备受欢迎,与报社坚持专业研修、内容为王、保障培训效果的理念密不可分。

  研修班紧扣当前热点难点,特邀资深专家现场授课,以法规与实务为特色,以案例剖析为支撑,精编培训教材,为塑造政府采购专业人才提供知识给养,是全国各地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学习业务和交流经验的最佳选择。

  "培训是促进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的重要方式。作为与《政府采购法》相伴而生的媒体,《政府采购信息报》一直致力于推动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提高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理论素养,提升业务能力、分享实战经验,了解同行、广交朋友,是我们举办研修班的不懈追求。"刘亚利表示,报社将充分利用好这一专业媒体平台,努力提供优质新闻宣传服务,传播各单位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为政府采购事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以案说法 授课紧贴工作实际

  作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起草小组成员,王周欢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了如指掌。他说:"我与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很有缘,从第九期研修班开始,基本上每期都会参与授课,研修班的学员为我提供了很多案例素材。"

  "公司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参加投标?关联企业是否可以相互借用资质?"在此次研修班上,王周欢不仅讲解法律条文,还结合国外的制度规定和先进做法,注重法律法规的横向、纵向对比,结合实际案例,以案说法,为学员详细解读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五个方面的内容,王周欢在授课中将其梳理得脉络清晰、通俗易懂。

  同时,对于当下的热点话题,例如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和标准化建设,王周欢也作了详细讲解。

  "王周欢老师的讲课涉及很多国外政府采购规定和好做法,通过与国内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对比,拓宽了我们的视野,开阔了我们的思路,使我们对当前政府采购改革的最新动向有了更深的认识。他讲得实在太好了,虽然听了一天他的课,但我还是觉得时间短暂,还没听'过瘾'。"来自河南的一位学员如是说。

  "开标时,供应商没有提交交纳投标保证金证明,是否可以认定其没有交纳?交纳投标保证金与否由谁认定?当采购人违法、违约,集中采购机构能否拒绝代理其项目?投标联合体是什么性质的主体?联合体各方独立吗?"4月21日上午,沈德能着重从实务操作的角度,将学员在工作中遇到的常见问题,以政府采购案例解析等形式展现,着力提升学员的实战能力。他的授课紧贴工作实际,牢牢地吸引了学员们的注意力,使他们丝毫不觉得疲惫,并且听得津津有味。

  交流答疑 引发学员强烈共鸣

  参加此次研修班的学员不仅有监管部门和操作执行机构的代表,还有来自采购单位负责相关工作的人员,政府采购各方齐聚第十八期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探讨业务,交流经验。不管是课间休息,还是茶余饭后,甚至是晚间,学员们都会三五成群地聚在一起,热烈地讨论老师的讲课内容。有些学员还放弃了午休,吃完午餐就回到授课现场,结合自己的工作,就一些业务问题积极与全国同行交流。

  "供应商反复质疑,代理机构是否每次都要书面答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听一位学员这样问道。

  "单位领导偶尔要求我们去现场考察供应商相关资质,但到目前为止我们一次也没去过,不知道这样做是否合法和违规?什么情况下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以考察供应商?对供应商的考察是不是招标采购的程序和环节之一?"这些问题引起了很多学员的注意。大家各抒己见,彼此互为人师,交流心得体会,学习氛围十分浓厚。

  "除非监管部门发现供应商存在串标围标、资质造假等问题,一般情况下,财政部门是不能去供应商处考察的。"其中围观的一名学员回答道。

  学员们类似这样的探讨还有很多。这些来自基层的声音,以及他们对提高业务技能的强烈渴望,必将推动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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