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教授:人大不能直接介入案件审理
王晨光教授提出某些地方保护主义通过人大影响司法独立应立法防止代表权力滥用
人大不能直接介入案件审理
法制晚报(记者汪红)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指出,人大不能直接介入和从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如法院认定人大代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该代表应回避。
今天上午,由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主办的“第二届两岸和平发展法学论坛”开幕。
王晨光教授在会上表示,司法机关是以国家名义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唯一机构,它本身不能涉及任何利益和关系纠葛,法院的中立性成为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条件。
王晨光教授认为,必须划清人大对法院的法律制约和不适当及违法干预的界限。人大和人大代表在行使对法院的监督权时,特别是在听取汇报、视察、约见负责人、提出批评、进行质询和提出议案时,常常要涉及对法院审理的个案的审查。
这往往会带来人大的监督与法院独立审判权的冲突,有必要在监督法或相应的法律中划分两者界限的标准。
王晨光提出,必须尊重国家审判权的独立和统一,人大不能直接介入和从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人大可以对办案中违纪违法审判、徇私枉法的现象提出批评建议或作出决议,但是不能直接指令法院如何处理案件或直接接手案件的审判。
同时,一定要防止人大或人大代表权力的滥用,人大的监督权应当由作为国家权力机构的人大统一行使,人大代表不能单独行使这种权力;另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利用其人大代表的身份对该案进行监督。
王晨光教授说,我国法律规定,在案件审理中,所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法官等司法人员都应当回避。
这一原则也应适用于人大对法院的监督程序中,即法院如果认定人大代表本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该代表就应当回避。以避免当事人利用其特殊身份对案件施加不适当影响的可能性。
在个别拒不执行最高法院判决的案例中,一方当事人就借助了人大监督程序中不完善的弊端,利用其特殊的代表身份,对抗法院的独立审判权。要将回避原则明确制定到法律之中。
王晨光说,当前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主要因素就是某些地方保护主义。这些地方保护主义,往往会通过各种关系影响某些人大代表。
如果这部分代表出于保障地方利益甚至是个别特殊利益的考虑,在人大会议中提出针对具体案件的议案,将给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和公正性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应限制案件涉及到利益的地方人大代表利用监督权对案件施加不适当的影响或对抗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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