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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政采不得指定产地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3-05-31 09:4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草拟《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意见》。除政府采购政策制度文件明确规定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在采购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经审核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不得排斥或歧视国货参加采购,也不得排斥或限制国货成为中标、成交产品。

  (川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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