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建委一副主任犯“串通投标罪”被判刑
作者:裘立华 发布于:2013-06-05 15:45:00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温州一干部收“干股”150万、串通投标被判刑
新华网浙江频道5月30日电 温州乐清市柳白新区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钱某在担任乐清市中心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26万元和150万元的干股,于29日被乐清法院一审宣判犯受贿罪、串通投标罪,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钱某,原任乐清市柳白新区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2008年至2012年,钱某在担任乐清市中心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乐清市中心区多个工程项目的发包、施工、决算等方面给予请托人关照,多次收受叶某、林某、倪某、陆某财物共计26万元。
2011年农历年底,李某、倪某、陆某为了感谢钱某在乐清市中心区胜利塘河改造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并希望该工程承建过程中继续得到钱某的关照,李某、倪某、陆某决定送给钱某乐清市中心区胜利塘河改造工程10%的干股。钱某经与李某、倪某、陆某等人商量后,将倪某等人所送的10%干股挂靠在由其介绍参股该工程的郑某名下。2012年2月4日,郑某支付人民币150万元购买了乐清市中心区胜利塘河改造工程10%的股份,并将钱某的10%干股挂靠在其名下。
案发后,钱某主动退还赃款人民币12万元。
乐清法院认为,钱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7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钱某明知他人实施串通投标行为,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仍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法院最终判决钱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新华网浙江频道5月30日电 温州乐清市柳白新区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钱某在担任乐清市中心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26万元和150万元的干股,于29日被乐清法院一审宣判犯受贿罪、串通投标罪,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钱某,原任乐清市柳白新区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2008年至2012年,钱某在担任乐清市中心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乐清市中心区多个工程项目的发包、施工、决算等方面给予请托人关照,多次收受叶某、林某、倪某、陆某财物共计26万元。
2011年农历年底,李某、倪某、陆某为了感谢钱某在乐清市中心区胜利塘河改造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并希望该工程承建过程中继续得到钱某的关照,李某、倪某、陆某决定送给钱某乐清市中心区胜利塘河改造工程10%的干股。钱某经与李某、倪某、陆某等人商量后,将倪某等人所送的10%干股挂靠在由其介绍参股该工程的郑某名下。2012年2月4日,郑某支付人民币150万元购买了乐清市中心区胜利塘河改造工程10%的股份,并将钱某的10%干股挂靠在其名下。
案发后,钱某主动退还赃款人民币12万元。
乐清法院认为,钱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7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钱某明知他人实施串通投标行为,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仍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法院最终判决钱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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