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征求意见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3-06-06 13:17:00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昨日(4日),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布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订送审稿)》提出,取水户超额取水实行累进制收费,超额部分将被征收1倍以上的水资源费。
修订送审稿征求意见截至7月4日。该办法施行后,1991年颁布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2002年颁布的《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将同时废止。
非营利小型养殖取水免经许可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月取水100立方米以下的(营利性的除外),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除此之外,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山塘或者地下取水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修订送审稿还规定,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的或者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取水申请,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擅自取水最高罚10万
修订送审稿规定,取水户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取水量取水。除水力发电外,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部分实行累进征收水资源费。
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不足20%的部分,加收1倍水资源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20%以上,不足40%部分,加收2倍水资源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40%以上,加收3倍水资源费,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取水,限期整改。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取水许可证被撤回、吊销或者取水许可证期满后继续取水,将被追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开采地下水引起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水质恶化或者海水入侵,将被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修订送审稿征求意见截至7月4日。该办法施行后,1991年颁布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2002年颁布的《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将同时废止。
非营利小型养殖取水免经许可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月取水100立方米以下的(营利性的除外),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除此之外,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山塘或者地下取水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修订送审稿还规定,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的或者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取水申请,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擅自取水最高罚10万
修订送审稿规定,取水户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取水量取水。除水力发电外,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部分实行累进征收水资源费。
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不足20%的部分,加收1倍水资源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20%以上,不足40%部分,加收2倍水资源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40%以上,加收3倍水资源费,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取水,限期整改。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取水许可证被撤回、吊销或者取水许可证期满后继续取水,将被追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开采地下水引起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水质恶化或者海水入侵,将被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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