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让细则“落地生根”
摄影/王少玲
5月30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市财政委")召开了《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新闻发布会。《实施细则》也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249号令的形式发布,于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深圳市财政委副主任王虎善出席会议并讲话。他指出,《实施细则》作为《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的配套规章,不仅顺应了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对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理顺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的迫切需求,而且进一步提高了政府采购效率,提升了政府采购质量,促进了政府采购廉洁,更具操作性和实践性。
来自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市政府采购中心等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参加会议。
寻求规范与效率的平衡
改革创新是深圳的根、深圳的魂。2009年,国务院将深圳定位为国家自主创新城市。深圳政府采购工作同样进行着不断的改革创新。《实施细则》相较于《政府采购法》和《采购条例》,又做出了哪些创新性规定和举措?
王虎善说,改革创新是深圳政府采购工作加速前进的助推力,《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若干方面进行了创新,致力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规范采购行为与提高采购效率之间寻求平衡。
例如,《实施细则》率先以立法的形式,明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公开或公开预算金额之下的最高限额,这对政府公信力的建立意义重大,将促进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同时,引入采购项目预审机制,制定政府采购标准,也有利于科学确定项目预算金额。
与以往不同的是,首次明确对非保密的采购项目采购结果公示的内容,不仅中标供应商名单及报价要公示,而且投标供应商的名称、资格响应文件、报价、评审专家名单以及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也需公示,力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透明,让投标情况和评审结果在阳光下"晒出来"。
同时,《实施细则》还细化"评标定标分离原则",明确了评定分离的评审方法、定标方法和评委会组成,新增了定性评审法,极大地规范了评标定标程序,确保评标公正、公开。
着力让细则"落地"
制度的完善与否需实践检验,在《实施细则》推进落实方面,下一步,深圳市财政委将有何计划?
《实施细则》的出台是继《采购条例》之后深圳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一大丰硕成果,意义重大。王虎善表示,下一步,他们将重点贯彻落实《实施细则》,树立政府采购各方依法采购、规范采购的行为意识,共同推进深圳政府采购事业发展壮大。
具体而言,他们将从以下几方面逐步推进:"推进评定分离制度改革。当务之急尽快拟定评定分离管理办法,对适用范围、具体操作规程等进行规定。然后,修改完善系统功能,加快推进评定分离项目全过程网上操作。"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段传尧说,全市统一大平台是提升深圳市政府采购操作、执行与管理水平的一个很好契机,他们将大力支持有关部门加快政府集中采购平台建设,为《实施细则》的最终落地提供硬件和软件支持。
同时,加强评审专家管理,建立动态考核机制,利用电子化手段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考核等管理,尽快修改完善《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不断深化进口产品审批和推进预选采购制度改革。以深化进口产品审批为例,段传尧说,深圳市将试行第三方专家集中论证机制,确保项目审批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推行网上公示制度;以医疗设备为突破口,探索建立进口产品清单制度;研究制定进口产品配置标准以及实行进口产品绩效评估制度等。
"还要继续加大政府采购监管力度。筹划、落实政府采购专项检查月活动,对政府采购各当事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抽查;联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加强对预选采购项目的履约检查及对采购人合同履约验收的抽查;联合有关部门对重大项目、被投诉项目、非公开招标项目、进口采购项目等加大检查力度,逐步建立价格平台,提高价格查询能力,并开展绩效评价,着力提升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益。"段传尧说,这些都是为确保《实施细则》落地需要他们努力做的工作。
明确采购各环节时限
本次发布会还设置了媒体提问环节,围绕《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亮点创新以及细则的颁布实施将给深圳市政府采购工作带来哪些变化,这些变化能否很好地解决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天价采购、效率低下、质次价高等热点问题,段传尧一一予以了详细解答。
例如,政府采购周期长、效率低下一直以来广遭诟病,《实施细则》对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有何规定?
"政府采购效率问题一直是备受各界关注的重点问题,《实施细则》通过立法,从明确采购时限节点、确定审批环节工作时限、规范采购程序时间要求、取消采购项目预公告流程和对高等院校科研设备实施绿色采购通道等五个方面,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简化采购流程。"段传尧回答道,例如,《实施细则》首次明确提出,对采购人提交的非公开招标申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的,应在招标失败结果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采取评定分离的项目,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等,上述规定都将有利于效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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