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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今年政府采购18%以上给小微企业

作者:曹华 发布于:2013-06-19 08:56:00 来源:亚心网

  亚心网讯(记者 曹华)政府采购预算18%以上应给小微企业;免征小微企业30项收费……昨日,就日前我区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治区经信委组织有关厅局对《意见》进行了详细解读。
  
  “新疆小微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生产难、招工难、缺技术、缺人才、缺管理以及税费重的难题。在此背景下,我区出台了《意见》,共10个部分,35条,从财政资金支持、税收优惠、金融支持、帮助开拓市场等方面,推动小微企业平稳较快发展。”自治区经信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周超说。
  
  今年我区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达1.72亿元。2012年底,全区中小微企业有63907个,占全区企业总数的99.6%,就业人数占全区企业总人数的72.3%,营业收入占全区企业的63.9%,资产总额占全区企业的63.5%,增加值占全区GDP的31.3%,税收占地方公共预算收入的70%左右。
  
  政府采购鼓励企业联合参与
  
  【《意见》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自治区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解读】 自治区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包括六个方面:
  
  一是中小企业要符合划分标准。中小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应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
  
  二是给小微企业的采购额应占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18%以上。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三是采购项目中给予小微企业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对于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含谈判、询价)时,对产品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其中:小型企业给予6%的扣除,微型企业给予8%的扣除(注册资金15万元及以下的微型企业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
  
  四是对联合体投标的价格扣除。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与小型企业联合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报价扣除,与微型企业联合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报价扣除。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等关联关系。
  
  五是缩短付款周期。要求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六是对分包转包的限制性规定。中小企业依据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小微企业30项收费暂免征收
  
  【《意见》第五条】落实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清理不合理的经营性收费。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解读】 自治区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对国家明确规定的工商、税务、海关、商务、质检等12个部门免征的22项收费,以及我区出台的财政、商务、新闻出版、安全生产、民宗委、科技等6个部门8项收费,将暂免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我区出台的6个部门8项收费项目,每年免征收费金额为700万元左右。
  
  小微企业税负优惠范围扩大
  
  【《意见》第六条】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读】 自治区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政策的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条件:小型微利企业,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明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为20%,应纳税所得减按50%计算,即实际所得税率为10%(法定税率为25%)。
  
  例如:以一户年应纳税额所得额为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计算,以法定税率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为6万元×25%=1.5万元,享受优惠政策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为6×50%(减按50%计算)×20%(优惠税率)=0.6万元,少缴纳0.9万元。
  
  此项政策扩大了此前优惠政策的范围,从原来规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扩大至6万元(含6万元),同时简化了报备资料,企业只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即可享受优惠政策。
  
  放宽贷款不良率容忍度
  
  【《意见》第九条】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对商业银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放宽至5%。对信用等级高的小型微型企业,要降低利率上浮幅度或执行基准利率,对经营正常的企业不得提前收贷。
  
  【解读】 新疆银监局相关负责人对此解释说,《中国银监会支持商业银行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规定,对于风险成本计量到位、资本与拨备充足、小企业金融服务良好的商业银行,经监管部门认定,相关监管指标可做差异化考核,具体包括:对于运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商业银行,允许其将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处理;对于未使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商业银行,对于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在满足一定标准的前提下,可视为零售贷款,具体的风险权重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执行;根据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的风险、成本和核销等具体情况,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容忍度。
  
  此外,《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银行应采取激励和约束措施强化小企业的信用意识。对信用良好的小企业,可在授信金额、期限、利率和担保条件上给予优惠。对信用差的小企业,除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外,还可以采取违约信息通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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