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规定政府采购不得指定品牌 集采成为主要形式
作者:张玮 发布于:2013-06-26 08:53:00 来源:四川日报
(记者 张玮) 近日,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草拟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意见》规定,除政府采购政策制度文件明确规定以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在采购文件中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意见》提出,将扩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使集中采购成为政府采购主要形式。采购人符合自行组织采购规定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分散采购;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库外再建本地的“代理机构库”,也不得为采购人指定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范围和方式;经审核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不得排斥或者歧视国货参加采购,也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国货成为中标、成交产品。
为保证中小企业能在政府采购中享有公平机会,《意见》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原标题:四川拟规定政府采购不得指定品牌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