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府采购将列入财政监督范围
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我省首部财政监督地方法规《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草案)》昨起公开征集意见,监督政府“钱袋子”将有法可依。同时《草案》明确,被监督对象需履行五项义务,如拒绝、阻挠、拖延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最高可罚款5万元。
据介绍,《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但颁布实施10余年来,有些规定要求已不能适应财政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
记者注意到,在原先的《暂行办法》中,并没有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财政监督的内容,而在此次《草案》中,则明确提出,财政监督的项目包括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情况,教育、医疗等事业单位债务情况。此外,政府采购活动、住房公积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内容也加入了财政监督范围。
《草案》规定,被监督对象不得拒绝、阻挠、拖延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不如实、不完整提供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的,对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都要受到严惩。首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任免机关依法给予处分等。(宣昱婷 马飞 杜军)
原标题:政府采购将列入财政监督范围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