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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政监督条例即将出台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3-06-28 09:2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安徽省首部财政监督地方法规《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草案)》6月26日起公开征集意见,监督政府"钱袋子"将有法可依。该草案明确,被监督对象需履行五项义务,如拒绝、阻挠、拖延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最高可罚款5万元。

  据介绍,《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但颁布实施10余年来,有些规定要求已不能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据了解,《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并没有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财政监督的内容,而《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草案)》则明确提出,财政监督的项目包括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情况,教育、医疗等事业单位债务情况。此外,政府采购活动,住房公积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内容也被纳入财政监督范围。

  《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草案)》规定,被监督对象不得拒绝、阻挠、拖延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不如实、不完整提供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的,对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都将受到严惩。首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任免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中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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