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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证今起实行积分制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3-07-01 10:44:00 来源:东方早报

  从今天起,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的程序将更加简便,申请人可以在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同时对《居住证》将实行每年签注一次和积分制度的管理方法。
  
  7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始实施,暂住上海的外地户籍人员可就近申请护照;三类被销证者将可自行报考驾照;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旧版居住证仍有效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将于今日起施行,上海将进一步完善居住证申办程序,实行居住证积分管理,并将持证人待遇与积分挂钩。
  
  从今天起,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的申请人只需在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一处就可办理,而不再需要前往人才中心、派出所等机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还明确,对2013年7月1日前签发的旧版《上海市居住证》,在原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部分人可就近申请护照
  
  为进一步便利流动人口就近办理出入境证件,公安部决定自7月1日起,推出便民利民措施,符合条件的内地居民可以在暂(居)住地就近提交普通护照、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
  
  上海等31个城市的本市户籍居民的外地户籍配偶、未满16周岁子女,以及在本市暂(居)住的外地户籍的就业、就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可就近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上述31个城市以及无锡、常州、苏州、温州、嘉兴、舟山、泉州、株洲、湘潭、珠海、东莞、佛山12个流动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上述范围人员可就近提交普通护照申请。
  
  此外,全国各地年满60周岁(含)且在暂(居)住地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内地居民,可就近提交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内地居民可以在暂(居)住地就近提交换发、补发普通护照和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再次赴台相同种类签注申请。
  
  劳务派遣与正式工同酬
  
  今起,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施行。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同时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原标题:上海居住证今起实行积分制)

 早报记者 姜丽钧 杨洁 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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