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探索审核和变更采购方式标准
政府采购活动中,经常出现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多次废标,需要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情况,但审批依据难以统一,需要积极探讨并加以解决。
图为工作人员在清理投标文件。
从实际情况看,审核采购方式和审批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实现标准化任重道远,但对此进行探索是必要的
审核采购方式和审批变更采购方式申请,是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但目前执行过程中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对于超过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监管部门审核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依据是什么?某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负责人曾经表示,采购人建议用什么方式,他们一般都会满足,否则万一引发众多采购人不满,工作就没法做了。这种做法是否有道理呢?另外,当公开招标不成功时,采购人申请变更采购方式,是应该选择竞争性谈判、询价,还是单一来源采购?依据是什么?是否有统一的标准?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刘梓久说:"我不赞成这种做法。这不是考虑采购人感受的问题,而是采购人必须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问题。"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处长宋宝泉也认为,监管部门应依法合规地审批政府采购方式。
"当前,虽说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全国各地做法各异,但都得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行事。"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王新庄说。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采用什么采购方式,监管部门应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确定,不能采购人申请哪种方式监管部门就批哪种方式,这样做不仅监管部门要承担转嫁而来的法律风险,而且很难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并可能引发更多后续问题。
废标两次方可申请更变方式
公开招标失败大多是因为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福建省财政厅会依据采购活动出现的不同情况,依法审批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该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如果事先知道有的供应商是因为开标迟到、文件密封有问题,或采购文件没有盖章等因素,无法参与投标或者因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被拒之门外,他们一般会将采购方式变更为竞争性谈判。
"如果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那就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采购;如果只有一家,则允许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采购,前提是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该负责人补充说。
供应商不足三家可现场变更
9月1日,《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对预算编制、计划编报、操作执行等一系列环节作出规范。它的出台为山东全省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等相关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据了解,《办法》在三个方面进行了创新,并细化规定了采购效率、价格及质量等问题。尤其是在提高采购效率方面,《办法》规定,当参加公开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相关单位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现场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
以采购方式现场变更为竞争性谈判为例,接下来相关单位应如何操作,以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业界专家提醒,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竞争性谈判与公开招标相比,在评审办法和采购文件用语上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在公开招标现场转为竞争性谈判时,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在制作竞争性谈判文件后再组织谈判。"一位专家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
结合项目实际审批变更方式申请
对于很多的政府采购项目,监管部门在依法合规审批采购方式变更时,需要考虑一些客观的外在因素。以黑龙江省为例,刘梓久介绍,采购单位一般会事先和监管部门沟通采购方式审批或变更等事项,这样可以避免给后续环节带来麻烦。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些特殊项目或者涉密项目,比如说哈尔滨医科大学有4家附属医院,他们采购的医疗产品要满足'产、学、研'一体的需求。对于这类项目,我们不能完全按照低价中标的原则确定其采购方式。"刘梓久进一步说,对于通用类采购项目,一般可以依法依规进行采购方式审批或变更。在这个过程中,要想设定统一的标准或者格式可能有一定的难度,较好的做法是结合项目具体分析,依法审批。
以黑龙江省房屋维修、修缮等项目为例,刘梓久说,随着冬季的来临,天气会越来越寒冷,此时,如果这个项目公开招标失败,监管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气候条件作出合适的采购方式变更决定,以确保项目如期竣工,相关人员能够安全过冬。
业内人士纷纷表示,从实际情况看,审核采购方式和审批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实现标准化任重道远,但对此进行探索是必要的。目前可行的做法是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结合项目并兼顾其他因素做好这项工作,让政府采购活动体现最大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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