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级财政不办理预算追加 追加或实施听证
昨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原则通过《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后,市级财政原则上将不办理预算追加,若因不可预见重大因素确需追加的,还将视情况实施预算追加听证。
在2002年实施的原《办法》基础上,《办法》对预算编制、执行及落实厉行节约规定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规定,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完整地编报项目预算,凡对国家、省明确要求市级安排或者配套的项目以及市明确要求实施的项目,必须明确反映,对应编报而未编报的,年度中市级财政不再受理项目安排申请。
同时特别规定,为规范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市财政一般不办理预算追加。若因难以预见的重大因素确需追加安排支出的,市财政局将根据项目的社会影响程度和专业技术复杂程度组织实施预算追加听证,听证结果作为预算追加的重要依据。
按照要求,市级预算编制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同时,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今后,各部门还将提高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透明度,按照市政府确定的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时间、内容要求,做好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
此外,《办法》还明确提出,各部门要及时开展预算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在预算绩效评价时,或有望引入第三方评估。(王蔚蔚)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