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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立首部预防腐败地方法 三公经费限期公布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3-07-30 09:12:00 来源:南方都市报

  汕头立法规定“三公经费”限期公布

  《预防腐败条例》8月1日起实施,为国内首个预防腐败地方性法规

  “裸官”不得担任市、区(县)、镇、街的党政部门或国有企事业等重要单位正职;每年“三公经费”自人大批准预、决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布;县处级以上干部应当每年申报各项收入情况……《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下称《条例》)作为国内首个预防腐败地方性法规,对“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三公经费公开制度”以及“裸官”等社会热点话题都作出了相应规定,将从今年的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围绕“公权力”推进预防腐败外,《条例》还将预防腐败向非公组织、社会组织以及基层自治组织等领域延伸,强调要积极引导、支持和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预防腐败工作,以实现预防腐败的全面覆盖。

  《条例》规定,非因工作需要,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和子女均移居国(境)外的,该人员将不得担任政府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正职,也不能担任其他重要单位的正职。

  至于“利益冲突”和“利益回避”制度,条例则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不许要求或者指定录用、提拔配偶、子女等亲属,也不得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同时,领导干部的配偶与子女,也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经办商业、企业、中介服务等活动。

  而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每年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婚姻变化、家属移民、家庭收入及财产等情况,同时建立抽查制度,监察机关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不实或者报告事项发生重大异常变动的,有权展开核查。

  在“三公”经费这一社会热点问题上,《条例》也作了具体规定,要求汕头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当自人大批准预、决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汕头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也需要在网站公布“三公”经费信息。

  汕头市预防腐败局的相关负责人在昨天表示,将反腐败工作由侧重事后惩处向事前预警防控转变,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反腐败陷入“割韭菜”式的困境,逐步实现预防腐败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和法制化。

  ●非因工作需要,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和子女均移居国(境)外的,该人员将不得担任政府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正职,也不能担任其他重要单位的正职。

  ●领导干部不许要求或指定录用、提拔配偶、子女等亲属,也不得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

  ●领导干部的配偶与子女,也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经办商业、企业、中介服务等活动。

  ●汕头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当自人大批准预、决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

  南都记者 谭林 实习生 谭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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