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9月1日起实施
原标题:山东细化法律规定 增强实践指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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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全省政府采购工作座谈会现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尚未出台,全国多个地方先行一步,推出了符合本地工作实际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日前,《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该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9月1日开始施行。
《办法》作为山东省政府的一个立法项目,于2012年年初开始编制,历时一年半,几经讨论修改,终于尘埃落定。据了解,《办法》包括八章五十六条,内容涉及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政府采购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办法》结合山东省的实际情况,细化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它的出台标志着山东省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方面又攀高峰,对该省今后的采购活动具有极大的指导作用。
"《办法》出台后,将成为我省制定其他政府采购配套文件的依据,对推动和完善我省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负责人表示。
抓好源头监管提效率
为了从源头上做好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山东省财政厅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写进了《办法》中,单列出"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一章,指导采购人更好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力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采购效率。
"由于缺乏相关制度约束,部分采购人经常习惯性地延迟编报采购计划,其结果是很多采购项目被集中到年底实施。如此一来,不仅导致监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年底的工作量过大,而且还会给社会、公众造成一种'不少单位年底突击花钱'的错觉。"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调研员鞠少波表示。
对此,《办法》第八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两个月内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批准。同一政府采购预算中相同品目的采购项目应当编报一份政府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应当明确采购品目、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和采购金额等内容。
为了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办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预算应当在当年11月底前执行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追加预算的,应当在追加预算后3个月内执行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执行完毕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送书面情况说明。政府采购预算无特殊原因未执行的,由财政部门收回。
"采购人追加预算的情况有时难以避免,但财政部门可以对其预算执行情况给出具体的时限。"鞠少波说。
采购方式变更明确具体
公平竞争是政府采购的重要原则之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取招标方式组织采购的,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评审期间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以废标。那么,废标后项目该如何进展呢?是申请变更采购方式,还是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目前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办法》细化了这方面的规定。
根据要求,对于上述废标情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织招标,也可以在书面征得供应商同意并报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变更采购方式:供应商只有两家的,可以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程序组织采购;递交响应文件或者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的,应当终止谈判,重新组织采购;供应商只有一家的,经财政部门按规定公示无异议后,可以改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值得注意的是,变更采购方式后的最终成交价不得高于投标时供应商的最低报价。
另外,《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递交响应文件或者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书面征得供应商同意并报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可以继续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只有一家的,应当终止谈判,重新组织采购。
"在采购方式变更上,我们目前采取的做法和《办法》的规定差不多。"烟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许奎山认为,这一细化规定更加符合采购实践。他同时对《办法》9月1日开始实施后的效果表示期待。
不难发现,《办法》中的上述规定和财政部去年推出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基本一致。"作为一部地方性规章,《办法》既要有利于指导本地政府采购工作,也要确保与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冲突。"鞠少波如是说。
结合实际作出细化规定
据介绍,山东省财政厅在制定《办法》的过程中,主要参考了《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本地出台的一些文件,因此《办法》的很多条文都结合当地做法进行了细化。
例如,第六章监督检查明确了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有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采购人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制与执行情况;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核准与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对供应商质疑的答复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作为地市,我们希望省级多出台类似的细化办法,这对我们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有很好的指导和推动作用。"许奎山表示。
另外,《办法》第二十七条对采购活动中出现的恶意串通行为进行了界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透露评审委员会成员情况或者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投标(响应)文件;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供应商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约定放弃投标(报价)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并按照该组织的要求协同投标(报价)。规定如此细化,对山东全省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更具指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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