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务接待对象食宿费用自付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对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进行规范。根据办法,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接待单位应当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国内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严格控制陪同人数。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工作餐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根据要求,全省党政机关各部门应每年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规范 实行公函制度和清单制度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国内公务,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办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外出,应当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学习考察,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行程、人员等。接待单位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接待单位应当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接待单位应当加强接待费的审核报销,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等。
就餐 工作餐供应家常菜不提供香烟
在接待用餐方面,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在定点饭店、机关所属接待场所协助安排与其伙食补助标准相适应的自助餐、简餐或者份饭,由接待对象选择使用并据实交纳伙食费。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注意节俭,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住宿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
《办法》规定国内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献花插彩旗;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住宿方面,《办法》要求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应当协助安排符合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定点饭店或者机关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接待场所,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单间或者标准间。
国内接待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应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
监督 虚报接待人数将受处罚
《办法》规定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六种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一)报销无公函的接待费用的;(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务接待费的;(三)虚报公务接待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四)扩大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的;(五)报销与公务接待无关费用的;(六)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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