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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印发《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作者:张梦雅 发布于:2014-02-17 09:3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湖北省财政厅、审计厅修订并重新印发《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资料图片:湖北全省<a href=http://www.caigou2003.com/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政府采购</a>工作会议暨<a href=http://www.caigou2003.com/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政府采购</a>培训班现场。

资料图片:湖北全省政府采购工作会议暨政府采购培训班现场。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已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对进一步规范单一来源采购行为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湖北省财政厅积极行动,日前联合该省审计厅修订并重新印发《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单一来源办法》),让政策尽快落地。

  两次公示是亮点

  据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调研员唐风华介绍,该省早在2009年就出台了《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规定》,后来又结合执行情况制定《单一来源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印发后,在"参考、不违背"的原则下,结合湖北当地实际,该省财政厅、审计厅迅速对原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修正和完善,并以财政厅原文号重新印发。

  新修订的《单一来源办法》有哪些亮点呢?

  "最大的亮点是在申请和审批流程上比原来更加严谨和规范,由一次公示变为两次公示,采购人申请、成交结果确定后均需要公示。"唐风华介绍,采购人申请前,应对采购项目拟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公示,供应商无异议或供应商提出异议后,采购人答复后供应商未再次提出异议,方可书面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成交结果初步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收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据此确定成交供应商。当然,成交信息需要通过媒体对外公示,确保结果公平公正。

  明确各方当事人权责

  根据《单一来源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出现三种情形之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即: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报价超过采购预算。这是关于单一来源采购过程某一流程节点的规定,使得采购程序更加科学细致。

  在明确各方当事人权责方面,《单一来源办法》对采购活动的参与者--采购人、代理机构、专家、采购小组的职责都作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例如,采购小组职责有四点:一是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制订采购方案,包括主要洽谈内容、成交价格上限、质量最低保证、服务要求、应变措施等;二是负责编写《单一来源采购谈判报告》;三是按委托授权约定,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四是配合处理单一来源活动的质疑投诉事宜。

  唐风华还介绍,《单一来源办法》对采购人申请与公示、采购人执行采购项目、合同与验收等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原标题:推行两次公示 明确各方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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