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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非遗保护专项列入财政预算

作者:刘常俭 发布于:2014-06-10 07:50:00 来源:河北日报

  (记者刘常俭)“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这一条说出了全省非遗传承人的心里话,也解决了现实存在的‘重申报、轻保护’的问题。”5月30日,在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贯彻实施《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座谈会上,与会人员谈到条例的亮点如数家珍,大家普遍认为,条例具体实在,具有鲜明的河北特色,必将推动各项非遗项目保护工作的落实,为非遗工作科学有序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制保障。

  “有些国家级非遗项目,没有经济效益,很难与市场对接,如果没有政府专项资金资助,就很难生存和发展。”省民俗文化协会副主席杨荣国说,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遗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要随着非遗项目的增加而增加。这一规定可谓字字千钧,对非遗事业是重大“利好”。

  座谈会上,大家还对条例打破非遗传承人“终身制”表示肯定。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要定期对非遗传承人进行评估,对丧失传承能力的传承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规定义务的传承人,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传承人。这也是我省在全国率先采用年审认证办法实行传承人的动态管理,用法规的形式得到最终的确认。大家认为,条例不仅赋予传承人授徒、传艺、交流等权利,还规定了他们的职责与义务,并实施动态管理,使传承人既感到光荣又有压力,为非遗传承铺开了良性发展之路。

  一部具有鲜明河北特色的法规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法规在制定过程中,按照“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能明确的尽量明确,努力使制定的法规站得住、行得通、切实管用”的要求,重点在针对性、可操作性、特色性等方面作出了符合我省非遗现状的规定。

  首先,条例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增强了针对性。一是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条例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以十三条的内容对政府在非遗保护中的作用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五条从宏观上规定了政府的责任。二是明确了非遗保护的专项资金,并对它的使用作了严格规定。

  其次,条例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作了具体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一是明确了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二是从制度设计上保证了非遗项目认定评审的公平和公正,我们将初评专家人数从“三人以上”修改为“五人以上”,将专家评审委员会的人数从“七人以上”修改为“九人以上”,在制度设计上,更加科学完善,保证了非遗项目认定评审的公平和公正。

  第三,条例反映了河北非遗工作的实际,具有特色性。一是条例对我省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认定作了规定。条例以三条的篇幅对保护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应当履行的职责作了符合实际的细化规定,如规定了应具备的四项条件和应当履行的五项职责。二是条例对文化生态保护区进行了规定,这也是我省独有的。

  明确政府在非遗保护方面的主体地位

  省政府法制办

  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一是具体规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请、认定工作及程序。二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范。为有效解决传统项目传承困难、后继乏人的问题,条例在第十八条规定了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政策扶持机制,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第十九条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的享受传承资助、参加有关活动获得相应报酬等四项权利,并在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具体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承担的义务和定期对其进行评估等内容。三是明确了政府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主体地位,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责任提出具体要求。以上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要求,有利于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顺利开展。

  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

  省文化厅

  文化行政部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管职能部门,在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方面肩负着重要职责。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省文化厅将重点开展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深入学习宣传条例,努力营造法律实施的良好氛围。在宣传对象上,将进一步面向文化系统干部职工,增强其贯彻实施法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面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工作者,增强其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豪感和责任感;面向社会公众,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局面。

  加大条例的执行力度,全面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一步廓清工作思路,全面、严格执行法律确立的各项制度。完善调查制度,加强调查成果的利用。强化名录保护制度,规范名录的管理。健全传承传播制度,落实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扶持措施。构建保障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和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抓紧制定和完善与条例相关的配套政策,形成以条例为中心的法律体系。省文化厅将根据条例规定,对条例设立的主要制度进行细化,增强其操作性和有效性,逐步形成以国家非遗法和我省条例为统领,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支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

  积极开展非遗保护传承设施建设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的认识。省发改委将非遗保护和传承有关内容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纳入了全委工作的总盘子,结合工作职能,会同文化等有关部门组织了非遗相关规划编制、政策制定、非遗保护传承设施建设等工作。

  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设施建设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部的统一部署,去年以来,省发改委会同省文化厅开展了非遗保护传承设施建设试点工作。在全省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设施项目中筛选了河北省河北梆子剧院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心、秦皇岛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心、曲阳雕刻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平乡县梅花拳非遗传承人基地等项目作为申报国家支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设施项目,完成了以上项目的建设前期审核工作,近日已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部,争取在今后两年得到国家资金的支持。今后,省发改委将把条例有关内容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在规划编制、建设项目审批、资金安排等方面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

  为非遗保护提供有力的财力支持

  省财政厅

  条例出台以来,省财政厅全力抓好条例贯彻落实,较好地保障了有关工作开展。主要抓了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加大专项资金投入。按照相关要求,积极将非遗保护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在财政收支矛盾十分尖锐的情况下,多方筹措资金,不断加大投入,近年来累计安排专项经费3000万元。争取到的中央专项资金由2011年的1000多万元增长到2013年2000多万元,2011年至2013年三年间,共争取中央专项资金4870万元。

  二、强化财政杠杆作用,在加大对非遗产业直接投入的基础上,省财政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撬动作用,通过贴息、奖励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到非遗开发工作中。近年来,省财政在安排省级文化产业引导资金和争取中央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时,加大了对非遗领域的倾斜力度,对吴桥杂技、河北梆子等一批非遗项目进行了资金补助或贴息奖励,通过这些补助或贴息奖励,极大地促进了民间资本的热情。

  三、加强非遗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定出台了《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的分类和开支范围、补助内容,规范了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分配都有据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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