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省级“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办法
作者:张家然 发布于:2014-02-21 10:51:00 来源:经济导报
(记者 张家然 通讯员 胡菁 王海红)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省财政厅于近日印发了《山东省省级“三 公” 经费预算管理和公开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省直部门“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和公开工作作出明确要求。《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预算管理,推进公开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山东省省级“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和公开暂行办法
《办法》首先明确了“三公”经费的范畴,即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的具体内容。因公出国(境)费用,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办法》规定,省级“三公”经费坚持总量控制,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坚持从紧从严,严格按标准支出;坚持公开透明,接受各方监督。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省直部门各项收入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不得以任何形式隐瞒、坐支。
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参与因公出国(境)的联动审批,从源头上把握和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境)经费预算的,有关部门不得安排出国(境)。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境)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境)经费,严禁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境)费用。
公务用车购置预算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管理有关规定,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对需要保留的公务用车,财政部门根据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核定的数量和标准,结合财力状况,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部门预算。
公务接待费一般应当在日常公用经费中列支。具有特殊接待任务的部门,其专项接待经费列入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管理。接待单位应当在规定的开支标准内,编制公务接待经费预算,严禁超标准申报预算。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的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办法》首先明确了“三公”经费的范畴,即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的具体内容。因公出国(境)费用,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办法》规定,省级“三公”经费坚持总量控制,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坚持从紧从严,严格按标准支出;坚持公开透明,接受各方监督。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省直部门各项收入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不得以任何形式隐瞒、坐支。
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参与因公出国(境)的联动审批,从源头上把握和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境)经费预算的,有关部门不得安排出国(境)。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境)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境)经费,严禁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境)费用。
公务用车购置预算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管理有关规定,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对需要保留的公务用车,财政部门根据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核定的数量和标准,结合财力状况,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部门预算。
公务接待费一般应当在日常公用经费中列支。具有特殊接待任务的部门,其专项接待经费列入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管理。接待单位应当在规定的开支标准内,编制公务接待经费预算,严禁超标准申报预算。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的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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