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府向社会购服务 实现"养人"向"办事"转变
4月12日上午,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社会服务机构能力建设”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在石家庄市委党校举行,来自河北省内各高校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部分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共约40人参加了会议,就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法律规制及可操作方案设计,社会服务机构自身能力建设等方面内容作了深入探讨,并对我省青年学者彭秀良撰写的新书《一次读懂社会工作》进行了阅读交流。
而据记者了解,此前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已出台《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14年起,河北省将在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17个领域试点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其中,今年共涉及13个领域的88项社会服务事项。
-2014年,河北省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事项涉及13个领域
根据《实施意见》,2014年起,在全省各公共服务领域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试点。省、市、县三级要立足实际,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省级将选择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公共性、公益性较强的公共服务领域开展试点工作。市、县(市、区)要根据自身实际,选择群众关注度高、示范作用好的公共服务项目作为试点。
此次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意见》的同时,还印发了《河北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指导性目录》(第一批))、《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改革工作责任分工》、《2014年度全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事项》三个配套文件。
根据《2014年度全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事项》,2014年,全省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事项涉及13个领域: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残疾人服务、文化体育、资源环境、城乡社区公共设施、行业协会服务、经济服务、政府事务性管理服务。
其中,省级直接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事项为48项,主要包括公共医疗卫生规划、政策研究等服务,养老机构评级、福利机构事故责任评估等服务,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0至6岁贫困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供水水质检测,主题招商活动等。
市、县(市、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事项为40项,主要包括社区服务、交通协管、保洁等公益岗位,孕产妇保健等基本公共服务,低收入家庭认定、救助款物管理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后期运营与维护、物业管理,供暖设施维护与管理服务等。
-政府应定位为“参与式”的“委托人”身份
根据《实施意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先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社会工作者作为专业人员,需要在社会服务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开展服务。”我省青年学者彭秀良在自己的新书《一次读懂社会工作》中表示,社会工作者提供的专业服务,是帮助受助者正确对待困难、努力克服困难,同时又要设法争取资源,切实帮助受助者走出困境。
“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来自于西方,是‘第三方治理’的一种重要的服务供给机制,其背后的假设是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之间的一种伙伴关系,也就是一种平等对话机制背景下的合约关系。”河北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林顺利对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进行了解释,政府管不了,管不好,成本高的一些服务项目外包给专业的“非营利组织”,以提升服务供给的效率和水平。“从根本上讲,这一模式需要的是一种‘多元主义’的支撑,要求社会组织能够充分发挥,形成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
“从本土国情来看,社会组织都还没有充分发育到能够形成对等参与社会治理的水平。”林顺利表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需要力争形成行政政府主导的参与式、委托式关系,进一步提升社工机构的管理水平。“总体说来,关键还在于整体行业的建设。”
林顺利认为,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应定位为一种“参与式”的“委托人”身份,积极推动于社工机构的发育,同时阶段性地让渡权利,过渡到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伙伴关系;而对于社工机构来说,能力建设的根本目标应该是兼顾专业发展和政府公共服务需要,逐渐实现本土化社会工作服务的行业建设。
-实现政府由“养人”向“办事”的转变
根据《实施意见》,以事定费,政社分开。坚持费随事走,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力量之间的关系,大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政社分开,实现政府由“养人”向“办事”的转变,凡是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原则上不再直接举办,不再就此增设机构、增加人员,切实降低政府行政成本。
根据《指导性目录》(第一批),教育服务、消费安全、资源环境、城乡社区公共设施等17个领域的143项服务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政府将一些事情交给专业的社会服务机构来做,既可以节约管理成本,也能够将事情做得更好。”石家庄学院社会学系副主任张学东表示,在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时,应该注重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主体地位,以政府治理能力建设与机构运营能力建设为重点,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路径,运用多种有效策略,建设政府和机构的良性契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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