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政厅: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政采工作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中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财购〔2014〕247号
各市、县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下称《实施意见》)要求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现就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中的政府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中政府采购工作重要意义
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省在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主要涉及信息技术、维修保养、会议、展览、经济鉴证中介等技术服务及辅助政府履职领域的公共服务事项,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由于缺乏规范制度,政府购买服务中的政府采购工作存在购买范围窄、项目数量少、采购预算编制不够细化、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等问题。因此,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建立规范的政府购买服务中的政府采购制度,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中的政府采购工作。
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中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一)明确购买服务政府采购当事人。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实施意见》要求,明确政府采购当事人。购买主体(采购人)是指购买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承接主体(供应商)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条件。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
(二)明确购买服务采购范围。政府购买服务的采购范围是指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纳入政府采购的公共服务项目。根据《实施意见》规定,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公共服务,原则上都要纳入政府采购,但不适宜或暂时不能实行政府采购的,可通过委托、承包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具体实施目录,由各地、各单位根据《实施意见》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财综〔2014〕100号)要求,结合政府职能转变、财政预算安排、社会公众需求等情况,在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明确购买服务采购方式。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购买主体(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及经批准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规定,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四)规范购买服务采购程序。具体购买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实施采购:
1.编制购买服务项目政府采购预算。购买主体(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需要,结合本部门(单位)工作任务实际以及部门预算安排等因素,在编制本部门(单位)年度预算时,同步编制购买服务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时,同步批复购买服务政府采购预算。
2.申报购买服务项目采购计划。购买主体(采购人)应当根据批复的购买服务政府采购预算,细化项目资金安排,并在政府采购电子化系统中申报采购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采购。
3.实施购买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购买项目,应当由集中采购机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组织购买。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购买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由购买主体(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承接主体(供应商)确定后,购买主体(采购人)应当及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服务提供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绩效目标、考核标准、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承接主体(供应商)要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提供各项服务,保证服务数量和质量。购买主体(采购人)要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采购合同约定条款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作为支付采购资金的依据。
4.支付购买服务项目采购资金。根据现行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购买主体(采购人)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应当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并按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办理支付。
三、加强政府购买服务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中的政府采购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推行难度较大的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此项改革顺利推行。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中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购买服务采购项目申报、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活动组织、项目实施监管、绩效评价标准等流程,监督、指导购买主体(采购人)依法开展购买服务政府采购工作,牵头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中政府采购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采购组织执行,要审核购买主体(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科学编制采购文件,严格依法履行采购程序,保证公平有序竞争。
(三)购买主体(采购人)负责具体购买服务项目的申报和组织实施,对承接主体(供应商)提供的公共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验收和绩效考核。
(四)承接主体(供应商)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提高服务质量,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对不按采购合同规定履约的供应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投标保证金、罚款等处罚。
(五)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开展政府购买服务中的政府采购活动监督,并提出改进建议。
抄送: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安徽省财政厅
201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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