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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印发《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办法(试行)》

作者:巢湖 发布于:2014-08-06 07:17:00 来源:环湖晨刊

  日前,巢湖市印发《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办法(试行)》,支持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服务。

  据介绍,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是指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采取市场化、社会化途径获取服务,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存和发展需求,并按程序实施的管理过程和方式。其中,巢湖市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社会服务的购买主体。经政府授权,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经费由财政承担的机关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承担的群团组织;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或公益服务职能,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的事业单位,是社会服务的购买方。参与提供社会服务的各类社会组织、企业、部分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是社会服务的供给方。政府购买的服务范围包含公益、福利、便民三类。

  根据规定,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均需开展综合评估。综合评估应包含数量评估、效果评估、管理评估等基本评估要素,并建立覆盖全过程的指标评价体系。评估工作由购买方通过招投标,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评估结果作为供给方是否继续参与服务提供,项目是否继续实施的参考依据。

  另外,供给方负责项目实施,接受购买方、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监督,按规定开展自我评测,提供服务数据信息,完善档案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编制购买服务预算,受理审核项目申请,办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开展监察、审计,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该办法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据介绍,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可以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加快服务业发展,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对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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