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成都规范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作者:见习记者 李明通 发布于:2014-08-18 14:1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见习记者 李明通)成都市财政局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精神,在充分征求采购人、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意见的基础上,近日出台《成都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一步规范评审行为,切实维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

    根据《标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实行“谁聘请、谁付费”的原则,由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支付,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向供应商转嫁。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以评审劳务费标准和评审时间为计算标准,2小时以内300元/次,2小时以上不超过8小时的部分60元/半小时,超过8小时的部分80元/半小时。评审时间计算以评审专家按通知规定准时到达的时间为起点,以签署评审报告为终点,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算,并扣除期间的用餐、休息时间。评审专家已经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入评审程序即宣布终止或变更评审时间的,须按200元/人支付评审专家误工补助。

    关于评审专家的交通费问题,《标准》规定,成都市本地专家在主城区及天府新区参与评审活动的,不报销交通费;主城区以外的鼓励采用公共交通,据实报销,公共交通不能抵达的据实报销或给予交通补助,但最高不超过200元。成都市以外的专家交通费由双方协商解决。评审活动产生的住宿、餐饮等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不得发放相关补助。

    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标准支付评审费用,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标准,同时还要约束评审专家的履职行为,使之与劳务报酬挂钩。评审专家未按时抵达评审现场,迟到半小时以内扣除劳务费100元,半小时以上扣除200元;评审专家未按相关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规定评审,中途违规离开评审现场、评审结束后拒不按照规定签署评审报告或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使用单位不得支付劳务费和交通费。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