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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公务用车购置费预算须批准

作者:杜柏业 发布于:2014-08-11 07:39:00 来源:内蒙古晨报

  为进一步规范“三公”经费管理,强化“三公”经费预算约束力,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呼市财政局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和精神,研究制定了《呼和浩特市本级“三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办法》中要求,“三公”经费预算安排实行零增长,即呼市本级政府预算及各部门编制的“三公”经费预算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三公”经费的实际支出数。各部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预算由各预算单位列入本单位的部门预算,单独编列;因公出国(境)费统一在市本级政府预算中编列,不纳入各部门的预算编制中。各部门编制公务用车购置费预算,必须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同时各部门的项目预算,除政策规定允许开支“三公”经费的外,其余均不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

  此外,部门预算批复后,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三公”经费预算。如需由市本级政府预算追加安排,必须由各部门单独提出申请,报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予以批准。同时“三公”经费不得挤占各部门由市本级安排的基本支出预算、项目预算及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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