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专用车采购新规 200万元以内可协议供货
(记者 万玉涛)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日前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专用工具车辆协议供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宁夏公务专用工具车辆协议供应商是指经过公开招标确认的承办宁夏公务专用工具车辆协议采购业务的供应商。实施协议供货的限额范围为:采购数量在10辆以下且单价20万元以内的;采购总金额在200万元以内的;符合以上条件的可采用协议供货方式,不满足以上条件的一律实行公开招标。
《办法》明确,协议招标结束后,由宁夏政府采购中心与纳入汽车协议供货的厂家签订汽车协议供货框架合同,在合同中注明宁夏本地供货代理商名称、详细地址、联系人等,厂家与代理商均可负责全区专用工具车的供货及售后服务,采购人采取就近就便原则确定。
根据《办法》,采购人在汽车协议供货品牌型号中选择所需车型经财政部门批复后,向区本级及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采购委托,各中心按照程序指导采购人在入围车型目录中选择协议供货商。若满足条件的协议供货商为数家的,由各中心组织二次竞价,确定成交供货商。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及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财政批复的项目计划单,按程序完成采购后,方可发放中标通知书。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各协议供货供应商承诺的最低限价只能下调,不能上调。
《办法》规定,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若生产厂家推出比中标产品更高档次的替换车型,可将原投标车型一对一在相应的标段内替换为新车型,新车型的配置、优惠率不得低于原投标车型,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原来的价格区间。自治区财政厅可对中标厂商及相应的履约经销商进行随机的合同履约情况检查,一经发现高于市场平均价或提供产品配置与采购单位上报的配置不符,取消协议供货资格。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及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随机对投标供应商所投报专用车辆车型进行市场调查,一旦发现投标方有弄虚作假、价格高于同类车型价格的,将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原标题:宁夏出台措施规范公务专用工具车辆协议供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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