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六举措保障抗震救灾应急采购
(通讯员 程彪)8月3日,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发生6.5级地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8月7日,云南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陈建国签发特急明传电报,向全省发出抗震救灾应急抢险救援期间实施紧急政府采购的六条措施规定。
第一,云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抗震救灾应急抢险救援期间,使用财政性资金(含政府部门获得的捐赠资金)进行的紧急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可按照紧急采购的相关规定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第二,一切紧急政府采购手续从简。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涉及抗震救灾应急抢险救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紧急采购,要特事特办,来得及办理相关政府采购手续的应及时办理,来不及办理的可事后补办,确保灾区社会秩序稳定、人心安定。
第三,各级财政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为紧急采购提供服务。
第四,在紧急项目政府采购过程中,相关供应商应认真履行紧急采购协议,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被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不诚信经营,所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出现问题的,将依法严厉追究责任。
第五,紧急政府采购的验收、公告、备案等事项,按照国务院、财政部以及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紧急政府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云财采〔2013〕6号)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抗震救灾应急抢险救援任务完成后,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活动,应当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正常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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