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财经委出台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跟踪监督办法
为了在人大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中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形成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合力,日前,江苏省人大财经委制定并出台了《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跟踪监督办法》。
该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后的六个月内,提交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的报告,同时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整改情况的材料,一并印发常委会审议。整改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查出问题已纠正情况,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尚未整改的事项、原因和拟采取的处理办法,有关部门和单位采纳审计建议以及建章立制情况,改善预算管理的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情况等。
该办法明确,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针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形成调研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
该办法还提出,人大常委会可以就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效果,进行常委会组成人员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及有关审议意见适时向社会公开。人大常委会认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后续整改情况不符合要求的,责成其限期改正。(程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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