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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管:严审批重备案 专项检查与年度考核并举

作者:见习记者 李明通 发布于:2014-09-01 14:4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第九届全国政府采购监管峰会会前特刊

    原标题:严审批重备案 专项检查与年度考核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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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行为,是一种政府监督下的市场行为。监督的目的在于既要实现政府采购承载的诸多社会功能,更要实现其本质的功能,使政府采购物有所值。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日趋完善,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代理机构检查常态化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这些机构是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者,其业务水平和素质直接影响政府采购的质量,加强对其监督检查已经成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日常事务性工作的一部分,已经形成制度化,常态化。

    早在2003年11月财政部和监察部就出台了《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对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内容、要求、方法。各地也据此制定了本地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办法,各级集中采购机构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考核,财政部门在考核前应提前公告并成立考核小组。

    采用集中采购机构自我检查与考核小组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最终的考核结果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考核内容包括,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情况,从业人员素质、业务技能和廉洁自律,服务质量,基础工作情况等,通常每半年考核一次。

    对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通常每年一次,考核工作由各省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制定考核方案,各区市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代理机构考核工作。对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方法、考核流程、考核内容与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大同小异。

    据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董苏彭介绍,山东省2013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结果于今年7月份出炉,335家省内代理机构、16家省外代理机构中除了5家待公布、1家待核查外,共有38家检查不合格。对于不合格的代理机构在考核结果公布后的3个月内将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才能继续开展业务。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还包括不定期的专项检查,例如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采购文件编制情况等。

    严监管促预算应编尽编

    对政府采购预算监督检查包括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审批、备案,监督预算、计划执行情况,采购资金支付等。经过十余年的政府采购实践,预算监管工作成绩显著,各地出台了预算管理规范性文件,基本上做到了政府采购预算应编尽编、无预算不采购。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监督检查首先体现在预算、计划的审批、备案环节。每年年初各单位编制部门年度预算时一并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都要纳入预算。按照预算编制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应当明确政府采购项目的数量规格、预算金额、采购方式、组织形式及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等情况,凡属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由集中采购机构执行,目录外项目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处长薛亚省表示,"今年年初,我处协调厅预算处和相关业务处室,从加强预算编制入手,要求每项采购项目必须先下达采购预算,无预算不采购。尤其对于高校、医院等自有资金规模较大的单位,要求必须由主管单位审核、汇总采购计划后,向业务处室申报,下达采购预算后才能实施采购。采取这种措施,一方面保证了申报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另一方面有利于采购机构有计划的组织实施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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