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区出台两项文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
日前,区财政局、区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联合印发《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办法》和《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日常监管工作。
《处理办法》规定,供应商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六种行为的,自处罚之日起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本区政府采购的交易资格;供应商有“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单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等八种行为的,采购人不予退还交纳的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之日起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在本区参加政府采购的交易资格;供应商有“开标后在采购有效期内擅自撤回其采购响应文件”等七种行为的,自认定之日起暂停其在六个月至十二个月内参加本区政府采购活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建立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并将名单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开发布。
《暂行规定》明确了采购人、供应商以及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合同和验收中的职责,并对违规行为明确了具体处理规定。
据悉,以上两项规范性文件将在发布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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