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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五台以上计算机执行批量集采

作者:王冰梦 发布于:2014-09-30 10:1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记者 王冰梦)《2015-2016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近日出台。和往年相比,新目录提高了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并不同程度地调整了小额零星采购限额标准、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协议供货范围和定点采购范围。

    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山东每年都会结合工作实际对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进行调整和细化,逐步提高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放宽协议供货、小额零星采购品目范围和限额。

    例如,新目录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从以往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调整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同时,还将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从100万元以上调整为120万元以上(含),工程项目维持200万元以上(含)不变。

    在小额零星采购限额标准上,除了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外,货物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下(含),工程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含),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3万元以下(含)的,报送政府采购建议书后,实行小额零星采购。各高等院校、医院年度小额零星采购金额累计不得超过100万元,其他部门单位年度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小额零星采购金额累计不得超过50万元。

    新目录规定,采购5台以上(含)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投影仪,以及10包以上复印纸的,实行批量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中,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车辆、空调、空气调节设备物品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20万元以下的实行协议供货,其中小型机、车辆和消防设备的协议供货不受此金额限制。法律服务、车辆加油、车辆保险、车辆维修,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家具、印刷和60万元以下小额工程项目,均实行定点采购。

    新目录还明确要求,政府采购应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支持本国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监狱企业等,对属于这些范围内的品目,各部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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