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明确工程类采购适用法律
(通讯员 孙志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近日联合有关部门印发《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各类工程项目应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办法》明确,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单独适用《政府采购法》,由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审批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第二类为同时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由项目投资核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
第一类主要包括四项内容:一是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通用工程类项目;二是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国家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专用工程类项目;三是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国家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其他工程类项目;四是依法使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其他工程类项目。
第二类主要是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应对这类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办法》规定,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不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类项目,属于第一类工程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由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审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采购的与工程不相关的货物和服务,在工程竣工后采购的货物和服务,以及整体购置建筑物或构筑物等,不属于工程类项目,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类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其招标投标环节适用《招标投标法》,其他环节执行《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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