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布新版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
昨日,我省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3年本)》和《云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农业水利、交通运输、能源等13个领域的投资项目须经政府核准才能“上马”。
目录明确,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外,昆明市、曲靖市、昭通市、红河州范围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核准,其余州、市3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核准,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煤炭开发项目一律停止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此外,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新建对二甲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实施办法》还明确了核准时限,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项目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两年,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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