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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舟:《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矛盾核心是行政监管权划分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06-06 10:5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2012年5月23日,由《政府采购信息报》举办的“2012政府采购夏季沙龙”在北京举行。与会学者和官员围绕政府采购电子化的机遇与挑战、财政部门如何监管工程采购以及IT产品价格高问题的对策等三个业界关心的问题进行了热烈的探讨。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综合管理部副部长 徐舟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综合管理部副部长 徐舟

  两部法律真正的矛盾,是关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职责分工。两法分别建立了各自的行政监管体系,但对于工程采购的行政监管,监管主体及其职责有所交叉,未能清晰、妥善地衔接。

  两法程序规定相差不大

  从招标投标的程序来说,两法的矛盾并不大,因为不仅仅是政府采购工程,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进行招标投标的,也得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关于招标投标的程序性规定本来就比较少,即便是财政部出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也只是细化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的一些程序规定,并没有突破《招标投标法》。

  工程的定义和范围有所不同

  关于“工程”的定义和范围的界定,两法有差异,而且实践中也有争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了哪些工程必须进行招标投标,但却没有对工程给出实质性的定义,或者给出一个明确的范围界定,倒是《政府采购法》对工程给出了明确的定义。但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相关的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却利用自身的行业主管地位,在事实上不断扩大自己的职能范围,把一些本来不属于工程的项目纳入了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范围。

  拿工程相关资质证书来说,在同一个专业或领域,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发自己的资质证书。比如对信息化项目,既有建设部的建筑智能化资质,又有工信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让具体操作部门在实际采购中无所适从。比如对政府采购信息化项目的招标,到底是作为工程项目接受招投标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还是作为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管呢?

  核心矛盾在于行政监管权的冲突

  两部法律真正的矛盾,或者争议的焦点,是关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职责分工。两部法律分别建立了各自的行政监管体系,但对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管,监管主体及其职责有所交叉,未能清晰、妥善地衔接。正因为这方面的权责不明确,所以才会有着名的“政府采购第一案”,财政部“代人受过”,被工程投标商以行政不作为为由起诉并且一审败诉,到现在这个案子还一直没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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