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舟:财政部门法定工程监管职责有异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06-06 11:0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2012年5月23日,由《政府采购信息报》举办的“2012政府采购夏季沙龙”在北京举行。与会学者和官员围绕政府采购电子化的机遇与挑战、财政部门如何监管工程采购以及IT产品价格高问题的对策等三个业界关心的问题进行了热烈的探讨。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综合管理部副部长 徐舟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主要是在表面上赋予了财政部门监管职能,其规定并没有多少实质性内容。
政采法赋予财政部门全面监管权
《政府采购法》赋予财政部门的监管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管政策.如制定政府采购的政策及相关制度、拟定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等。(2)管业务.如采购方式的审批、采购预算的安排、采购资金的支付管理等。(3)管主体.如政府采购当事人以及专家的管理,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对专家库、供应商库的管理等。(4)管投诉。
从这些职权内涵来看,《政府采购法》授予财政部门的监管范围可以说是“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招标法规赋予财政部分监管权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赋予财政部门的监管权,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
(1)对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属于财政支出管理范畴,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依据《预算法》和《政府采购法》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之规定,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工程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本就是天经地义的事。
(2)对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政策功能是《政府采购法》的特定要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赋予财政部门对于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职责,其意义决不仅仅在于财政部门因此多了一项职能,而在于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法定监督管理部门,其监管范围除全面覆盖货物和服务采购外,同时也涉及工程招投标领域。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赋予财政部门的监管权有以下特点:
一是不同于发改委。发改委一是全面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招投标工作,相当于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地位,同时它还要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改委的行政监督权既有全面性,又有重点性。财政部门的监督只是部分领域的监督。
二是财政部门的监督也不同于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这些部门的行政监督,因为这些部门的行政监督权是条块内的“包干到户”。
三是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工程投诉受理的职责还是逃不掉的。
工程监督职责仍不清晰
关于政府采购工程的行政监管职责分工,还有一些问题尚未厘清。
比如,非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活动由谁监管?另外,财政部门对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的监管权仍然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如财政部门可否对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主体实施管理?例如以前对政府采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实行双资质管理,即既要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又要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质,才能做政府采购工程招标,今后是不是还这样?另外还有专家的管理、供应商的管理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财政部门工程监管范围的限定是管预算执行和政策功能,没有牵涉到招标投标活动主体,但是根据《政府采购法》,财政部门对所有政府采购参与主体都具有监管权。也就是说,按照《政府采购法》财政部门是可以管的,但按照《招标投标法》是不能管的。这个矛盾还没有根本解决。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综合管理部副部长 徐舟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主要是在表面上赋予了财政部门监管职能,其规定并没有多少实质性内容。
政采法赋予财政部门全面监管权
《政府采购法》赋予财政部门的监管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管政策.如制定政府采购的政策及相关制度、拟定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等。(2)管业务.如采购方式的审批、采购预算的安排、采购资金的支付管理等。(3)管主体.如政府采购当事人以及专家的管理,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对专家库、供应商库的管理等。(4)管投诉。
从这些职权内涵来看,《政府采购法》授予财政部门的监管范围可以说是“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招标法规赋予财政部分监管权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赋予财政部门的监管权,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
(1)对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属于财政支出管理范畴,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依据《预算法》和《政府采购法》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之规定,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工程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本就是天经地义的事。
(2)对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政策功能是《政府采购法》的特定要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赋予财政部门对于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职责,其意义决不仅仅在于财政部门因此多了一项职能,而在于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法定监督管理部门,其监管范围除全面覆盖货物和服务采购外,同时也涉及工程招投标领域。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赋予财政部门的监管权有以下特点:
一是不同于发改委。发改委一是全面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招投标工作,相当于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地位,同时它还要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改委的行政监督权既有全面性,又有重点性。财政部门的监督只是部分领域的监督。
二是财政部门的监督也不同于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这些部门的行政监督,因为这些部门的行政监督权是条块内的“包干到户”。
三是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工程投诉受理的职责还是逃不掉的。
工程监督职责仍不清晰
关于政府采购工程的行政监管职责分工,还有一些问题尚未厘清。
比如,非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活动由谁监管?另外,财政部门对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的监管权仍然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如财政部门可否对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主体实施管理?例如以前对政府采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实行双资质管理,即既要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又要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质,才能做政府采购工程招标,今后是不是还这样?另外还有专家的管理、供应商的管理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财政部门工程监管范围的限定是管预算执行和政策功能,没有牵涉到招标投标活动主体,但是根据《政府采购法》,财政部门对所有政府采购参与主体都具有监管权。也就是说,按照《政府采购法》财政部门是可以管的,但按照《招标投标法》是不能管的。这个矛盾还没有根本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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