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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王湖:县级也应“管采分离”

作者:整理/王小刚 发布于:2012-10-26 10:1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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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  王湖(摄影/万玉涛)

  目前,政府采购管理中的"分级管理"、"管采分离"和"集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体制设计是《政府采购法》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其中"管采分离"又是整个体制设计的核心。而《政府采购法》对县级单位如何设置集中采购机构并未做出规定,财政部对此也未明确相关政策,因此很多人认为县级地区是否进行"管采分离"是一个法律空白点,但我认为不然。

  《政府采购法》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这里应重点提出的是"根据……的需要",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法》关于是否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是强制性规定,而是选择性规定。同时,《政府采购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这里应重点提出的是"各级……不得",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法》关于各级监管部门与执行机构分设即"管采分离"是强制性规定。

  《政府采购法》虽没有提及县级地区是否应设立集中采购机构,但现实的情况是,大多数县级地区都"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置了集中采购机构,其中,相当一部分的县级地区将集中采购机构设在了本级财政部门。也就是说,大多数县级地区选择了《政府采购法》中的选择性条款,而未遵循其强制性条款。

  综上所述,县级地区"管采分离"的法律依据充分,设立了集中采购机构就应实行"管采分离"。但需要强调的是,我所讲的主要问题是县级"管采分离"并非法律空白,而不是鼓励县级地区"跃进式"强制推进"管采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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