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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峰:以政采设计流程 用招投标控制环节

作者:张斌伟 文/摄 发布于:2013-06-28 09:5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盘锦模式"跟踪报道(下)

  访辽宁省盘锦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齐峰

 

  齐峰

辽宁省盘锦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齐峰

  "盘锦模式"成功实践,与辽宁省盘锦市政府采购中心自身的努力分不开。在组建盘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过程中,盘锦市政府采购中心做了哪些有效工作?组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如何看待和应对"两法"融合?总结"盘锦模式",有哪些经验和感受与业界分享?

  围绕这些问题,《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6月17日现场采访了盘锦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齐峰。

  政采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借鉴

  《政府采购信息报》:盘锦市纪委监察局副局长李玉柱在分析"盘锦模式"成功实践的三大原因时,提到采购中心有为是其中之一,您对此怎么看?请问盘锦市政府采购中心为此做了哪些工作?

  齐峰:在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的关键时期,《政府采购信息报》大力度地宣传报道"盘锦模式",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我们感到很高兴,也表示感谢。

  2011年,辽宁省政府印发文件,要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在盘锦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下,盘锦市纪委监察局开始推动这项工作。我们了解情况后,找机会向有关领导汇报了自己的想法。

  第一,从法律依据看,国外《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基本上实现了统一,我国由于各种原因出现"两法"并存的情况,容易在实践中产生冲突。但实际上二者不应该出现矛盾,而应该最大程度地实现兼容。

  第二,政府采购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进行改革试点,目前虽然也不时出现一些问题,但从执行层面看,问题不大,有案可查的仅仅是大海里的几滴水。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存在的问题则较多,关键是法律不完善。在向盘锦市纪委监察局有关领导说明情况时,大家的意见不谋而合: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该以政府采购中心为基础。

  第三,我们找机会到内蒙古、浙江等地学习对方的先进经验,回来以后形成调查报告向盘锦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反映情况,领导很坚定地把这项工作交给了盘锦市政府采购中心。

  第四,我们2011年开始信息化建设,2012年1月投入正式运行。建成的平台有监督、操作、服务三大功能,其中操作平台是按政府采购流程设计的,实行阶段式管理,通过网络对23个重点岗位进行内部监督,从执行情况看效果很好。

  在组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过程中,我们还提出了两点原则,一是不给政府增加压力,不增加人员编制、只增加工作职责;二是政府采购大旗已经扛了十多年,准确地说是先有政府采购,才有今天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的雏形。政府采购中心这支主力军的存在,为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提供了思路和借鉴。

  政府采购法》全面具体

  《政府采购信息报》:提到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就不能不说《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融合问题,您如何看待"两法"的关系?

  齐峰:《政府采购法》是一部比较全面和具体的法律。截至目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还没有出台,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仍然能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原因在于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比较完善,从预算编制、操作执行到收官阶段,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招标投标法》是程序法,从相关各方的认识看,只要经过了招投标程序就行,是否存在问题则不予考虑,这就无形中会隐藏一些风险。

  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的一些做法让人难以理解,例如规定一家投标人不能同时中标一个项目的多个标段,这是没有道理的。比如说A公司同时投标一个项目的两个标段,资质条件都能满足,并且报价最低,但A公司最多只能中一个标段,这就意味着其他标段会出现高价中标的情况。

  从法理和实践情况看,《政府采购法》应该是大哥,《招标投标法》是小弟,但由于"未婚先孕",先出生的《招标投标法》便以大哥自居。《招标投标法》的问题之一在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方面,我们的做法是先向不规范的招标代理机构开刀。招标代理机构的身份是企业,有利益诱惑就会付出行动,出现问题就"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完成一个项目挣到300万元代理费,需要承担责任时就把公司注销,换个名字再注册一家公司,影响很小,只要按国家规定交税并取得招标代理资格就能经营。

  "两法"合一可能会遥遥无期,目前我们选择以《政府采购法》为主线设计操作和交易流程,用《招标投标法》控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主要环节,并实行招标单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双招标人制度,有效减少招标单位对招标结果的影响,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重在解决问题而不是争利益

  《政府采购信息报》:"盘锦模式"已经得到了业界的充分认可。在您看来,有哪些经验和同行分享?

  齐峰:总结"盘锦模式",我们只是做了一些探路性的工作,这是盘锦市委市政府交给我们的任务。经过分析研究和深入探讨,我们认为,组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该以一支会操作、懂管理的队伍为基础。

  国内有一些地方成立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但盘锦暂时还没有,因为该办公室的职能不明确。比如说有人提出的监督管理和协调职能,即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监督管理,并协调各职能部门,但财政部门的资金审批权、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权、住建部门的一些行业管理权显然不会交给该办公室。

  我认为,政府采购的重点在"购",监管部门和操作机构之间要建立起一种信任机制。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是研究如何扩规模、拓范围,扶持中小企业,完善法规制度体系,处理供应商投诉,以及GPA谈判等宏观方面的问题;项目采购方面则应该放心地交给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现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完善和透明,一分钱一分货,采购效果怎么样一看就能明白。

  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机构越来越少,靠法律和制度规范人的行为,如果成立"中心"的同时组建"办公室"履行管理职能,显然与大的方针政策背道而驰。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管理所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权力,因此该办公室的存在没有法律支撑。

  总体来说,"盘锦模式"体现了提高效能的原则,我们结合实际提出了23个关键环节,实现"十个统一",解决问题才是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目的,而不是为了争利益。目前,我们借助现代化的网络技术和手段,使交易各环节环环相扣,任何操作都留有痕迹,任何人都不敢违法违规。

  发展社会代理机构值得商榷

  《政府采购信息报》:您从事政府采购工作已经10多年,对这项事业的发展一定有很多深入的思考。您认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还有哪些方面需要完善?

  齐峰:我1999年就开始从事政府采购工作,如今已经10多年。政府采购中心第一次面临考验是"管采分离",当时我们越过了这道坎,并实现跨越式发展;现在政府采购中心则要面对何去何从、职能增加还是缩减的问题。我们好不容易打造出一支阳光队伍,但在个别地方却不复存在,还有些地方名存实亡,这种现象很让人担心。

  我觉得没有必要用成立一个机构的方式消灭另一支队伍。从政府采购改革实践看,政府采购中心是坚定不移地执行《政府采购法》的队伍,先有一批队伍的试点和探索,后有《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和实施。

  另外,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的有些做法值得商榷,例如为了强化竞争和监管而发展社会代理机构。实际上,监管不能靠机构和人员,要靠法律和制度。发展社会代理机构的想法与招投标领域有些相似,是否适用政府采购领域还需要进一步验证。在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大多像没爹的孩子,上下级之间没有业务指导关系,再加上社会代理机构的冲击,不用说做大做强,正常发展都比较困难。

  另外,政府采购不应该有"通用"和"特殊"之分。比如说盘锦市体育局要买一批特殊的竞赛设备,如果辽宁省其他地市都需要,全国其他地方都需要,那还能算特殊吗?"特殊"这个概念是相对的,客观地说,除了一些工作性质必须保密的部门和单位,政府机构的消费和支出普遍应该是"通用"的,不存在"特殊"之说。

齐峰:集采机构要勇于担当公共资源交易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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