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实施“廉洁准入”亟需各地跟进
作者:徐义闯 发布于:2014-12-04 09:58:00 来源:京华时报
以往,政府采购及工程建设对于投标人是否有行贿记录没有强制性要求。如今,东城区在全市首推《东城区政府采购及工程建设领域廉洁准入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凡是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的投标人,须在招投标文书中提供三年内没有行贿记录的证明。(12月2日《京华时报》)
北京东城区对有行贿记录的采购单位说“不”当然是一个创举,不仅堵住了行贿单位“打一枪换个地方”的侥幸,也对抑制政府招投标中权钱、黑幕交易意义重大,正如个人“诚信档案”一般,让违法乱纪、通过不正当手段竞争的采购单位无空子可钻,值得赞赏。但问题是,纵观国内全局及现状,其局限性也显而易见的,一时一地的说“不”,充其量也只能彰显当地政府反对招标腐败、斩断利益输送链条的坚定决心,对不法采购单位的“限行”力度却十分有限。
首先,北京东城区对近三年有行贿记录的采购单位说“不”,一些不法采购单位大可换作他处投标,大多数地方均未作明确的“禁入”法令,对采购机构的经营影响可谓微乎其微,毕竟,东城区政府只不过是国内各层级政府单位中的“沧海一栗”而已。如此一来,不仅严重削弱了《东城区政府采购及工程建设领域廉洁准入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初衷善意,恐怕也会让当地政府鹤立鸡群、遭受逆淘汰的尴尬,这实在非公众所乐意看到的场面。
其次,条例虽然明确将有行贿记录的单位排除在招标采购单位名录之外,且得提供“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情况证明”。表面上是对企业的清廉指数上设了一道严实的坎。而客观上,通过贿赂、利益共沾等不法方式获取政府采购的企业,从现实上看不在少数,而事发被曝光的,以至于被监察机构以行贿罪拿下的实不多见,大多数企业包括有行贿、利益输送企业均能保持法院证明的“清白之身”。如此语境之下,对涉“贿”企业的认定又有多少的科学性可言?又能起到多少的震慑力呢?
政府采购对涉贿企业说“不”是时下强力反腐、打造清廉中国的应有之义,北京东城区率先实践、勇于创新,必须点赞。而腐败滋生、权钱交易是复杂的综合性症结,需要国家层面的体制、机制改革的稳步推进,逐步予以防范、扼杀。面对这样一个好思路、一个防范采购腐败蔓延的好办法,急切需要全国其他地方政府及时跟进,对使用“行贿”等不法手段的企业进行“围追堵截”,方能让不法采购单位“四处碰壁”、断了他们动“歪脑筋”的念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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