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两区政府采购百万元以上项目需论证 明年1月1日起实施
作者:洪京华 发布于:2014-12-11 19:42:00 来源:江门日报
近日,《高新区江海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正式印发,并将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办法》明确了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采购操作程序、法律责任、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等有关事项,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人员不得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向评审专家透露其参加的评审项目信息,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确定前保密。
采购人不得设置不合理门槛
《办法》适用于江海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所有政府采购活动,即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文件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参考品牌(协议供货项目除外)或者供应商;不得设置区域或者行业限制;不得以单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可删除用户需求书中带有倾向性的技术指标参数和要求。
百万元以上项目需论证
区重点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或以上的采购项目,或者信息公告期间,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标准有质疑的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要组织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组成的论证小组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参加采购文件论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该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参加评审。一年内不得连续三次抽取同一个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另外,凡100万元≤采购预算金额<200万元的项目,评审专家中要有1名外地专家;凡200万元≤采购预算金额<300万元的项目,评审专家中要有2名外地专家;凡300万元≤采购预算金额<500万元的项目,评审专家中要有过半的外地专家;凡采购预算金额≥500万元的项目,全部抽取外地专家作为评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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