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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港区三项举措规范自行采购行为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4-12-19 16:31:00 来源:财政部
  一是明确自行采购申请范围。采购单位因采购项目专业性强、时间紧迫、内容涉密等特殊原因,确需自行组织采购的,可以申请自行采购。协议供货和工程定点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实行自行采购。

  二是控制年度自行采购规模。采购单位在一个预算年度内,原则上采购单位同一货物、服务类的自行采购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同一工程类的自行采购累计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

  三是规范自行采购审批程序。自行采购项目需事前履行审批,按要求提供相关部门的文件及证明材料,经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超过自行采购年度控制规模的自行采购项目,需经区政府审批后,财政部门方可办理自行采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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