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 激发市场活力
新华网长春1月5日电 (记者林宏、孟含琪)为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保障创新创业,吉林省于2015年起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申请人在申请市场主体登记时,只需提交能够证明对其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材料,工商部门即可予以登记。此举旨在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手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据了解,实行新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是吉林推进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创新政府服务方式、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根据《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对其合法使用住所(经营场所)也提出具体要求。
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备案)条件,工商部门登记时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用途和使用功能,进一步提高登记效率;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突破以往一个地址只能登记一家市场主体的限制,既免去企业管理多个证照的麻烦,又有助于整合分支机构资源,实现企业规模化发展,为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大学生创业提供便利;有限度地允许住宅改商用,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同时符合国家和吉林省相关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申请人可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释放场地资源、降低创业成本。
此外,办法还明确娱乐场所、联网上网服务(网吧)、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和经营等4类行业不允许使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上一篇:福建出台促大中型物流企业发展措施
下一篇:长江“水上导航系统”正式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