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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预算单位完整编制采购预算 实现“直通车”

作者:山东 发布于:2015-01-08 08:08:00 来源:山东省财政厅

  鲁财采〔2014〕35号

  关于明确2015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5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我们就《关于2015年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14〕1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结合软件设置及定点采购等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切实把握“直通车”内涵。政府采购“直通车”制度,即预算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环节就明确全部采购要素,执行中直接以预算作为执行依据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不再经过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直通车”制度的实施,减少了预算单位审核环节,提高了预算执行效率,但该制度的施行,必须以预算完整、准确、细化填报为基础,因此,请各预算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要素填报完整,以便实现“直通车”。

  二、提前报送申请事项。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直通车”制度优势,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对采购以下品目或需求的事项,请于政府采购预算编报“二上”前,将书面申请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一)对部分具有特殊性质的水(E020803)、电(E05)、暖(E06)、燃气(E07)项目采购、续签合同的物业管理服务(C09)采购、升级和延续的系统开发服务(C01)采购、涉密项目采购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前报送自行采购书面申请。

  (二)对因专利、专有技术或公共服务的特殊要求等原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预算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不需专家论证意见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前报送单一来源书面申请。

  (三)对属于《2015-2016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外且确需采购的进口产品项目,预算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前报送进口产品书面申请(不需专家论证意见表)。

  对未按时报送书面申请的,预算单位将无法执行“直通车”制度,采购建议书仍需通过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审核;对以上书面申请已通过审核的,请在“财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内填报相应审核文号,未填报审核文号的,届时将无法选择相应的组织形式、采购方式或进口产品。

  三、选择确定配置标准。对采购5台以上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投影仪以及10包以上复印纸的,采购方式应选择“批量集中采购”,并按有关规定确定配置标准。对配置标准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请于预算批复后另行上报采购配置标准变更申请。

  四、充分利用采购限额。预算单位应在各采购方式限额标准内,按照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小额零星采购、公开招标的顺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以便最大限度用好、用活、用足政府采购预算。即对属于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内的品目,应优先选择上述前三种方式,如确实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再选择小额零星采购或公开招标。

  五、合理选择代理机构。2015年政府采购“直通车”制度将扩大到所有采购代理机构,即预算编报时应提前确定年度内代理机构委托代理业务。按照有关要求,各预算单位应优先选择2014年度代理机构考核为优秀的公司。对于年度内变更代理机构的,需报财政部门审核。

  山东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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