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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分散采购须成立内部组织实施机构

作者:杨三辉 发布于:2015-01-09 14:5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分散采购,是指省级各部门、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或者因特殊事项经财政部门批准按分散采购类型组织实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活动。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近日印发了《青海省省级单位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内容分为总则、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附则四大章共二十三条。

  据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蔺华藏介绍:"本次省级单位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的出台,主要是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分散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执行效率"。

  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工作人员介绍说,本次《办法》的出台,是根据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对2013年至2014年6月份省级开展的省级分散采购项目专项检查情况及2014年财政部发布实施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结合青海省实际情况出台的,对规范分散采购具有现实意义。

  根据《办法》,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年度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可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申请分散采购的项目,在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或填报《青海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的同时,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蔺华藏介绍说,分散采购的组织实施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原则。组织分散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建立内部分散采购组织实施工作机制,成立由单位财务、审计、纪检、资产管理等部门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机构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未成立采购工作机构的采购人不得开展分散采购活动。采购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分散采购项目的需求制定、项目实施、履约验收、结果评价等组织工作。

  《办法》要求,采购人要严格按照采购预算和事先确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采购完成后,采购人成立的采购工作机构应当依据分散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对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擅自组织采购、变更原审批采购内容、未成立采购工作机构等情形,财政部门将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单位本项目及今后类似项目分散采购资格,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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