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珠海规定公务员办公房最大54.6平米最小9平米

作者:张应昂 发布于:2015-01-13 14:44:00 来源:南都

    国家发改委近期对1999年颁布的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南都记者昨日了解到,珠海市财政局根据上述新修订标准(简称2014标准)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
   
    根据《通知》,珠海公务员(课程)队伍中办公用房面积(含超标准但允许可暂缓整改的面积上限)最高可达54.6平米/人,最低为9平米/人。
   
    标准:市级正职增至42平方米 与省级副职相同
   
    《通知》指出,此次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范围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各级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办公用房整改工作,由各级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
   
    新标准下,省级副职未变动,仍是1999年的42平米,而市级正职从1999年的32平方米增至42平米,与省级副职相同。
   
    不过,按照《通知》整改的第一条原则,“办公室使用面积2014年标准较1999年标准上调幅度低于30%的,对超标办公室(含休息室,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超出部分计入整改面积)的整改可继续按1999年标准上浮30%以内控制。”符合这一“放宽”原则的有省级机关的省级正职、省级副职、正厅(局)级、副处级四个级别公务员。而2014年标准较1999年标准上调幅度高于30%的,对超标办公室(含休息室、卫生间)的整改按照2014年标准执行。
   
    这也意味着,在珠海,仅有身为省级副职的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李嘉适用上述“放宽”原则,办公用房整改标准(含超标准但允许可暂缓整改的面积上限)为54.6平米。
   
    另外,对比1999年标准,市级机关的正局(处)级、县级机关的县级副职和正科级办公用房标准上升幅度最大,均上升100%。市级副职从18平米调升为30平米,上升66.67%。市级机关处级以下和县级机关科级以下公务人员办公用房面积最低,均为9平米。
   
    这也意味着,在珠海公务员队伍中,办公用房整改标准面积最高的可达到54.6平米/人,最低的为9平米/人。
   
    整改:超标办公室一般调换或合用
   
    超标办公室如何整改?《通知》给出的答案是“一般采取调换或合用的方式解决”,必须采取工程改造方式进行整改的个别办公室,如受现有建筑结构布局、线路和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客观条件限制,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整改确有困难的,经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待下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调整办公用房时一并整改,有关情况纳入办公用房整改工作台账备查。
   
    前期已采用工程改造方式进行整改的办公用房,一般不再进行二次工程改造,可待下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调换办公用房时再按照2014年标准进行调整。
   
    腾退:现职领导干部退休后2月内完成
   
    《通知》还要求,离退休领导干部占用原单位办公用房的,需在3个月内完成清退;现职领导干部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在2个月内腾退;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兼任职务的,兼职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领导干部离退休后经组织批准到协会等单位任职的,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参照2014年标准可为其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须按上述规定按时腾退。
   
    领导干部离退休后承担中央或省部级单位批准的专项任务时,须先按上述规定将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予以腾退。承担专项任务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可由专项任务承接单位提供临时办公用房,专项任务结束后,临时办公用房在2个月内腾退。
   
    《通知》严禁各单位不得以学习、阅文等名义变相为离退休干部提供专用办公用房,也不得在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等场所为其提供任何形式的办公用房,已经提供的需在3个月内清退。
   
    延伸阅读]
   
    腾退的办公用房咋处理?
   
    《通知》规定,按照2014年标准采取以下方式统筹调剂,首先,安排给在外租(借)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使用;其次,按照向基层单位和普通干部倾斜的原则,保障基层单位、普通干部办公用房的使用需求;三是涉密单位腾退的办公用房,在征求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按照保密要求和规定程序安排其他涉密单位使用;四是根据实际情况预留适量周转办公用房。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