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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四有”规定强化公车管理

作者:罗道胜 发布于:2015-02-04 16:04: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今年以来,宁都县加大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力度,对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从编制、购置、审批、处置等四个方面做出了“四有”规定,确保公务用车“规范、安全、高效、节约”使用。

  该县拟定了《宁都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对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从编制、购置、审批、处置等四个方面做出了“四有”规定。一是公车核定有编制。按照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职能、领导职数、节俭效能等6项原则及现有公车状况进行编制核定。结合领导班子成员职数和其他人员行政编制数规定每20人左右配1辆车。二是公车购置有标准。根据中央文件规定,结合实际,该县规定全县处级单位购买小汽车排气量在1.8升(含)以下,价格在18万元以下。其中,机要通信用车和基层站、所、队、学校、医院等科级事业单位购车,排气量在1.6升(含)以下,价格10万元以内。车辆内装修造价不得超过整车价格的4%。三是公车审批有程序。每年11月底前,购车单位向县廉政办提出购车申请,经县廉政办汇总报县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后,购车单位填写《宁都县公务用车购置审批表》,由县财政局对购车资金来源进行审核把关并指导实行政府采购。车辆购置后,要将购车有关资料报县廉政办、县财政局备案。同时,规定各单位一律不许购买商务车、越野车、吉普车,因工作需要确须购买的,必须经县廉政办报县主要领导审批。四是公车处置有办法。针对超编车处置,规定单位可以留用;也可以交县财政局调配使用;还可以变卖处置。同时对于变卖或调剂的公车,由县财政局统一协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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