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电梯集中采购有关事宜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6-02-24 08:06:33 来源:中央政府采购网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办公厅(财务司、规划司、服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4〕53号)要求及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电梯集中采购工作,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16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名单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电梯项目。
采购预算在120万元以下的电梯采购项目应按本通知第三条采购程序中的要求进行采购。
采购预算在120万元(含)以上的电梯采购项目应委托国采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二、定点内容
(一)定点有效期限:2016年1月26日至2016年12月31日。各单位与上年度定点企业签订的电梯合同至2016年1月25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在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二)定点服务内容:包括乘客电梯和货梯。定点企业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服务合同》(附件2)的规定为各单位提供电梯供应、运输、安装、调试、验收、培训、售后等服务。
三、采购程序
(一)确定采购需求
各单位在采购电梯前,应明确数量、用途、相关尺寸、装饰、梯速、载重、层站等电梯参数。定点企业可免费提供电梯咨询服务。
(二)成立采购小组
各单位应成立采购小组,由采购小组具体组织实施电梯的定点采购。采购小组由3人(含)以上组成,人员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如需聘请专家,可委托国采中心在财政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费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三)确定成交企业
1.单次采购预算30万元以下,可从定点企业中直接确定。
2.单次采购预算在30(含)-90万元之间的,由各单位成立的采购小组就采购价格进行竞价确定。
3.单次采购预算在90(含)-120万元之间的,依据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应委托国采中心进行竞争性谈判。
(四)验收单审核及下载
各单位确定成交定点企业后,由成交定点企业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进入供应商平台,在“定点采购--电梯定点采购--录入新项目”菜单中,上传立项文件扫描件并详细填写《采购项目详细信息》,定点企业填写完成后,各单位凭口令、密码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对定点企业填写的《采购项目详细信息》进行确认,网上提交至国采中心。国采中心在网上审核确认后,各单位即可下载打印《电子验收单》(以下简称《验收单》,见附件3),并凭《验收单》与定点企业签定采购合同。
(五)结算
各单位应按双方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向定点企业支付款项,并在报销时将定点企业开具的发票和《验收单》作为原始凭证一同入账。无《验收单》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四、监督管理
在电梯定点采购过程中,各单位应根据《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服务合同》的服务条款,监督定点企业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若定点企业存在不按服务合同规定提供服务的行为,可填写《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采购投诉表》(附件4),加盖公章后传真至国采中心。一经查实,国采中心将按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取消其定点企业资格。同时,各单位也应保护定点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定点企业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它不合理要求。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方负责。国采中心将不定期考核和公布定点企业履约情况,并根据考核结果及各单位反馈情况处理违规定点企业。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电梯集中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电梯定点采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采中心采购三处反映。
联系电话:83087090 55602389 83084769(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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