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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结合实务学《条例》 多样培训提素质

作者:张蓁 发布于:2015-05-18 17:52:4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我们近期的工作重点之一是加大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学习和落实力度,目的在于推动我市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健康稳步发展。"日前,江苏省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孙建英如是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说。
 
  四种形式强化培训
 
  记者从淮安政府采购网上了解到,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近年来一直在加强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自2009年以来,该中心每年至少会举办五次以上围绕政府采购工作的各类座谈会、研讨会及业务培训会。
 
  据孙建英介绍,为了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与技能,规范政府采购运作流程,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主要通过四种方式开展培训:一是外出培训,包括参加一些政府性质的或非政府性质的社会组织的培训班,加强与同行业人员及专家教授的交流;二是内部学习培训,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集中时间系统化地学习《条例》;(二)"带着问题去学习",针对从业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结合条例学习,给予针对性解答。三是日常入职培训,对新员工进行基础业务知识的上岗培训。四是"以老带新"式培训,依据老员工自身实践经验,及其对法律条例及标准的深刻解读,给予新员工更具操作性的指导。
 
  落实《条例》需指导配合
 
  在近期的《条例》学习中,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还十分重视《条例》内容与采购实务的结合,并针对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需要相关部门配合出台一系列有效操作细则的建议。
 
  例如,《条例》第十九条中"数额较大"、《条例》第四十三条中的"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主要设备名单公开"如何界定,希望得到有关指导;采购合同的公开方面,孙建英提出,"设备清单是否要全部公布,如设备清单过多,则如何筛选出需主要公布的清单,目前只能靠人员经验,这方面希望监管部门能出台更详细的,可解决实际操作问题的标准细则。"
 
  另外,关于采购合同的公开问题,孙建英表示,根据《条例》,应由采购人负责公开,且应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但实际操作中,一方面由于市级采购人并没有省级政府采购网的操作权限,合同公开存在困难;另一方面,存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集中采购机构工作量大,无暇顾及的情况。对此,她建议,在技术条件允许的前提下,省级政府采购相关部门可与当地政府采购网的开发公司进行沟通协商,设计开发针对市级采购人的专门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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