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围绕质量做文章 推联动重承诺
作者:张蓁 发布于:2015-05-18 17:51:2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法》要求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在采购实践中,一些地方由于过度追求低价,忽略了《政府采购法》要求"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这一要求,使得政府采购的质量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为了保证政府采购产品的质量、推进政府采购健康发展。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近期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值得借鉴。
针对性地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孙建英表示,目前淮安市政府采购项目中也出现过"价低质次"的问题,由于采购项目预算较小,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均需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以最低价成交等原因,采购人最终采到的产品多数价格低且质量不高。
据悉,近期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启动了名为"多方联动,多措并举,全力攻克'价低质次'政府采购难题"的创新创优项目,旨在商讨出有效解决这一难题的措施,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发挥应有的价值。针对以技术参数来区分品质优劣的采购项目,目前已建立采购人事前调研、供应商意见征集和专家咨询服务机制,合理、科学制定出能够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合理技术参数要求,确保具备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竞争;针对无法完全以技术参数来分清品质优劣的项目,在采购文件中尝试推荐不少于三个符合采购需求的同档次品牌,同时告知供应商,可以投推荐品牌,亦可投其他与推荐品牌同档次及以上的品牌;针对依靠前两种措施无法解决的采购项目,尝试由专家和采购人共同推荐不少于三家实力信誉相当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
另外,孙建英提出,在本次创新创优项目后期,淮安市政府采购工作还会注意以下三点:一是针对一些软件、设计等技术含量高的服务类的项目,将尝试分步评审,先评审方案,在方案合格的供应商中再实行低价成交。二是针对厂商利用"定制"手段来控制政府采购价格及质量的问题,将配合相关处室,做好调研电商采购平台搭建工作。三是政府采购项目还将实行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价,对出现的偏差问题进行及时调整。
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围绕整合创优这一思路,不断完善政府采购体系,提高财政资金绩效和采购人满意度,积极探索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改革深化的方向,确保政府采购结果物有所值。
三方承诺推进阳光采购
为了推进政府采购活动在阳光下进行,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据《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要求供应商、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这三方分别提供相应承诺:在供应商方面,一是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与其他投标供应商之间无利害关系的声明承诺;二是要求供应商提供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承诺。在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方面,要求双方分别做出与供应商之间无利害关系的承诺。
孙建英介绍,淮安市要求做出三方承诺的原因在于,淮安市的招投标不设置资格预审,属于事后审查,由于无法事先确定投标的供应商情况,因此需要供应商做出书面承诺,声明该供应商与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等没有利害关系,确保整个招投标过程阳光、公正进行。
此外,孙建英指出,依据实施不久的《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还适时对本市的采购文件要求进行了补充完善,如对工程类采购、系统集成类产品采购的项目,该中心要求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需附上非本次采购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提供单位的承诺书,确保参与设计的投标供应商与施工的投标供应商并非同一家,推动采购项目公正、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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