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编制的《上海市200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已由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从2005年1月1日起实发布者:adstarmin2004-11-19
- 发布者:vitadmin2004-11-19
-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一)货物类1.一般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含除湿设备),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碎纸机,办公家具,学校、科研和医疗专用家发布者:adstarmin2004-11-19
- 发布者:vitadmin2004-11-17
- 一、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纸张; 2、单价在1万元以上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摄影器材、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办公家具、制发布者:adstarmin2004-11-17
- 发布者:vitadmin2004-11-15
-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办公家具(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办公消耗用品、网络设备(服务器发布者:adstarmin2004-11-15
- 一、实行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 1、计算机、PC服务器: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采购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计算机、PC服务器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2、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多功能发布者:adstarmin2004-11-10
- 国机采函[2003]1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务司: 我中心于9月28日后搬至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新楼六层办公。现将我中心的新办公地址和办公电话函告如下: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发布者:adstarmin2004-11-08
- 为了充实和完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进一步加强评审专家聘用管理工作,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的有关规发布者:adstarmin2004-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