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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政:确实不能量化的因素应足够细化

作者:柏玲 发布于:2020-11-02 11:47:4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评审因素的设置非常重要,直接影响采购质量和效率。评审因素的设置主要应依据采购需求,力求做到科学合理。但实际采购中,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为了迎合监管机构和要求,评审因素设置将主要根据能否量化、能否避免被质疑、投诉,被处理去设置。”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理秦政在15届全国政府采购监管峰会百强代理机构论坛上分享了他对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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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理秦政
 
  过度强调量化也会带来弊端
 
  在秦政看来,有些项目过于强调量化,会带来四方面问题。
 
  一是偏离了采购需求。将容易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审因素,而那些不易量化、不能量化的指标则将会逐步淡化并将最终退出评审因素。秦政举例说,货物类采购项目就很容易变成技术指标的比拼,而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不能或不易量化的评审因素将逐步淡化退出评审因素。这将影响采购质量,严重偏离采购目的。
 
  二是影响政策功能发挥。如果按照强制细化量化评审指标的要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发布后,各潜在供应商(投标人)经过计算,就能毫无偏差的得出自己的综合评审得分,势必会降低部分中小企业和国产品牌参与采购积极性,容易导致品牌垄断和降低采购的竞争性。
 
  三是助长违法行为。从目前各级政府采购网上公示的采购文件来看,很少能有采购文件做到评审因素的完全细化量化,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员趁机利用这一管理漏洞、针对没有细化量化的采购文件进行恶意质疑投诉或举报,引发了大量的质疑投诉,一旦被投诉,项目会被叫暂停,严重影响了采购项目实施效率,扰乱正常的政府采购秩序,给各级监管部门带来大量的投诉处理工作量,浪费大量时间和行政资源。
 
  四是难以发挥评审专家作用。细化量化评审因素,目的在于降低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的主观评审因素,这个目的和出发点毫无疑问是正常的,但评审因素的完全细化和量化就会让评审专家形同虚设,不需了解任何技术知识的人员只需将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简单地进行一些数字、指标比对,就能得出综合评审得分,专家作用难以有效发挥,与设置专家评审的立法目的相悖。
 
  确实难以量化的因素应足够细化
 
  在演讲中,秦政表示,评审因素量化应分析两种方向:一是定量分析,即标的形态的大小、能效的等级、售后响应时间、质保期、拟投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业设备的数量、业绩奖项和荣誉的数量、备品备件提供情况等可以用数字表现出来的;二是定性分析,即供货方案、服务方案、培训方案、服务水平、履约能力、设备整体性能、技术性能等不能通过数字表现的。
 
  而业界常见的定性指标量化方式是不够细化和量化的,例如规定服务方案具体、可行、完善的,酌情得4-5分;服务方案不够具体可行,但能基本满足要求的,得2-4分;服务方案不具体,不具备可执行行的,得0-2分。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对此,秦政建议,如果确实不能量化,一定要足够细化。例如,在对某货物售后服务方案(10分)设定评审细则时,应先进行拆分细化,将售后服务方案涉及的多个方面分解为多项评审因素,再对子项评审因素能量化的量化,不能量化的细化到较低的分值,并尽可能的设定一些客观的评审标准。例如:
 
  (1)投标人在满足招标文件基本要求的情况下,承诺质保期、服务标准年限每增加一年得1分,最多得3分。
 
  (2)技术培训服务:承诺能够提供系统专业的技术培训,培训方案足够细化、量化,可操作性强的得1分,未提供或不具备操作性的不得分。
 
  (3)应急响应时间:供应商承诺在1小时内响应,在接到通知6小时内到现场的得1分,不满足不得分。
 
  (4)售后服务方案和维修力量:整体的售后服务方案完善具体,服务方案中提供了明确的验收或考核指标的,得2分;能够提供专业的维修团队的得1分;承诺设备故障12小时内能更换或提供备机的得2分;售后服务方案完善不够具体详尽,不能提供专业的维修团队的不得分。
 
  以此原则设置评审因素,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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