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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应对质疑投诉明确哪些注意事项?

作者:赵颖琨 发布于:2017-08-01 09:03:5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完成一个采购项目的采购流程是什么,有哪些前期和后期的注意事项?近日,在黑龙江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2017年第二次培训课上,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副调研员李恒鹏为学员授课。
 
  明确政府采购适用法律法规
 
  李恒鹏表示,对代理机构而言,首要任务是对政府采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了解并掌握。“代理机构应明确《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并遵守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另外,其表示代理机构应明确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有集中采购分散采购;6种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
 
  李恒鹏表示,政府采购包含货物、服务和工程,代理机构还应该了解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区别和联系。 第一,在表面上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都规定了对采购工程的管理权限,实质上两法作了明确的界定。第二、两法的立法侧重点不同。第三,两法的监管责任主体不同。政府采购法明确了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职责。第四、两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不同。
 
  做好招标文件及招标流程
 
  从最基本的招标流程讲起,李恒鹏首先介绍了招标文件的组成。“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合同履约时间、验收方法、资金支付等主要功能内容;代理机构应按照合法性原则、政策性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与合理性原则来编制招标文件
 
  明确质疑与投诉的相关事项
 
  代理机构在日常工作中难免会遇到质疑投诉,那么质疑投诉的处理流程是什么呢?
 
  李恒鹏表示,第一,在质疑答复方面, 需要明晰答复主体是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质疑答复的主体;答复时间则是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供应商提出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质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答复形式按照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质疑答复,并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内容根据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其作出的书面质疑答复中,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那么对答复如何处理呢?王永林介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如果认为质疑事项成立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是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条款,或者是采购文件未按规定程序补充、澄清或修改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并公告或书面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二是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或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采购程序违反规定的;采购当事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的;其他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而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认定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无效,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三是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是否影响或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参照前两条规定予以处理。
 
  质疑过后就能够投诉吗?投诉条件有哪些?王永林表示,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过质疑才可以进行投诉。这一规定包括以下含义:一是提起投诉的供应商必须是原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二是质疑供应商对质疑事项答复不满意不接受;三是质疑供应商进行投诉的事件必须是原质疑事件;四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提出的书面质疑后的七个工作日已经到期,仍未作出答复。投诉内容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是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是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是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是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程序为一是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二是被投诉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做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投诉人未提供说明材料的,视同认可投诉事项;三是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四是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或人员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五是投诉事项涉及或可能涉及犯罪行为重大线索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将移交情况和移交文件书面告知投诉人。”李恒鹏表示,需要说明的是,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包括书面调查、直接调查和质证,投诉入、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如果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如实地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提供虚假的材料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哪些投诉会被驳回呢?李恒鹏介绍,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驳回投诉:一是受理投诉后,发现投诉申请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二是质疑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准确的;三是投诉事项属于国家保密范围或属于采购过程中未对外公开的内容,投诉人不能说明正当信息来源或提供有效证据的。
 
  “投诉处理结果有三类,一是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决定采购行为违法,责令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是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应当决定中标、成交结果无效或撤销合同,责令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三是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机构还应明确投诉的处理时限,法律规定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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